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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看病起纠纷 院方担责超七成

2018年06月04日 14:36 来源:北京晨报 参与互动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牵动着全社会的心,对于每个家庭来说,孩子患病无疑是令人揪心的大事。治好了病皆大欢喜,如果引发了医疗事故,不仅伤害了孩子的身心健康,还会引起医患关系的矛盾。北京晨报记者从北京市二中院获悉,近年来,未成年人就医引发的医疗纠纷数量呈增多趋势。根据该院对近年来审结的此类案件的调研结果,涉未成年人医疗纠纷案件中,三岁以下婴幼儿患者过半且致残率高,医疗机构被判担责的占七成以上。

  案例 未提醒疾病危险性 医院被判担责

  8岁的小安因发热至北京某医院就诊,被诊断为急性呼吸道感染,给予输液和药物治疗。回家服药后,小安身体出现红斑、眼睛发红等症状。几天后,她因高烧始终不退、身体红斑等两次复诊,被诊断为“发热待查”以及结膜炎。后小安转至另一家医院就诊,被确诊为川崎病。

  据小安的父母称,小安刚住院曾被下达病危通知书,经过16天的救治才有所好转,但造成心脏全心扩大,左室壁增厚伴左心室收缩功能降低,重度心肌炎。因医院多次误诊和漏诊、错误使用药物,使小安错过了病情治疗的时机,延误了治疗,造成了严重的后遗症,至今不能参加体育课程,不能剧烈运动,一生都无法正常学习、工作和生活。

  为此,小安起诉到法院,要求医院承担80%的赔偿责任,赔偿医药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6万余元。

  医院表示,川崎病至今病因未明,发病机制尚不明确,严重者可危及生命,川崎病引起心血管损害的发生率为25.4%。

  该院医师结合原告的年龄及性别,临床表现不典型以及门诊检查的局限性,为尽早明确诊断,自第二诊开始多次建议原告住院进一步全面检查以协助诊断,尽到了告知义务。但最终由于医院治疗资源有限,原告始终未能入院明确诊断。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司法过错鉴定,认为小安持续不明原因发热且伴有发疹,具有部分川崎病的症状与体征,院方应当一体化考虑其病情发展特点,建议她到其他医院就诊治疗,同时应告知家属可能存在的疾病及危险性,提醒家属提高对病情的重视,故院方存在一定过失,责任程度为次要,参与度系数值为20%至40%。

  一审法院认为,川崎病多在5天以上方可考虑诊断,因此医院在诊断时间上不能算延误。尽管囿于诊疗资源不足,无法立即安排住院,医院亦应当主动建议原告的家长至其他医院就诊治疗。对于可能存在的高危疾病,医院亦应当告知家长疾病的危险性,提醒病重病情。据此,法院判处医院承担40%责任、赔偿4.7万余元。

  之后,小安提出上诉。二中院认为,根据案件事实及鉴定意见,北京某医院存在过错,但小安所患疾病较重,损害后果主要是其自身疾病发展的结果,一审确定医院承担40%的责任并无不当。据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数据 七成以上医疗机构被判担责

  统计数字显示,2013年至今,北京市二中院共审理涉未成年人医疗纠纷(含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及医疗服务合同纠纷)22起。其中,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为21件,占总数的95.5%;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仅1件。

  涉案未成年患者年龄集中在10周岁以下,其中,三周岁以下婴幼儿患者占54.5%,九成涉案未成年人在进行伤残等级鉴定案件中构成伤残,且多数残疾程度较高,伤残等级最重为一级。由于医疗损害对未成年患者的身心健康及未来发展影响巨大,患方多提出较高数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从5万至百余万元不等。

  从审理结果看,在16件以判决形式结案的案件中,有12件医疗机构被确定存在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占比75%,仅有4件判决驳回患方诉讼请求。另有6起案件以调解或裁定方式结案。

  原因 部分医院诊断错误或漏诊

  提及涉未成年医疗纠纷发生原因,北京市二中院少年审判庭副庭长唐季怡分析称,从医院方面来说,部分医院存在诊断迟延、偏差、错误或漏诊,在对高危险性疾病患儿诊治过程中未及时进行专家会诊,在患儿病情反复时未及时进行有效控制,加速患儿病情发展。个别医院对于患者病情评估方法错误,致诊断有误。

  此外,手术操作不当或手术方案选择存在缺陷。如在骨折复位手术中违反诊疗常规,在石膏外固定时未放置衬垫物;对患者术前未进行影像学检查;手术方案选择缺乏针对性,无法达到控制病情发展的目的等。

  还有的医院用药错误或存在过失。比如,医院因误诊而错误用药,致患者病情加重;院方在已知患者系过敏体质并出现过敏性皮疹时仍继续使用该药物致患者加重出现感染;个别医院在对婴幼儿静脉输液中试剂选择不够慎重致使患儿出现过敏反应等。

  此外,部分医疗机构因未全面告知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方案、转医转诊、复查要求等情况,或未采用书面或其他妥当的方式告知,在医疗告知的内容与程序方面存在欠缺,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引发医疗纠纷。

  “未成年患者身心特点、发病机制、患病种类具有特殊性,对医务人员要求更高。”唐季怡表示,在对未成年患者,尤其是婴幼儿患者的治疗方案选择、并发症处理、术后护理、用药方面应当更加谨慎。医护人员应加强与患者家属的沟通,充分履行告知义务,避免信息不对称使患方产生不信任情绪。

  剖析 七成医院病历制作管理不规范

  据了解,在北京市二中院审理的涉未成年人医疗纠纷案件中,有七成案件中的医疗机构存在病历制作管理不规范、未履行充分告知义务的过失。主要表现在对于手术方案及风险、复查等情况未进行充分告知,缺少病程记录、病历记录出现文字错误、缺少医师签字、拒绝患方复印病历等。

  唐季怡举例说,有的病历内容不完整,缺少对必要记载医疗行为的记录,如缺少门诊病历、病程记录,遗漏部分检查结果及体格检查情况、对手术步骤记录不全面、描述不完整,或缺少转院记录,延误患者病情诊断及治疗。

  其次,病历书写不规范,涂改不符合规定、欠缺医师签名、出现多处错字等。如病历中记载的手术日期与麻醉日期不符、手术部位书写错误。部分病历中存在其他医护人员代替主治医生签名的情况。病历档案保存、复印管理不规范,致使部分文件遗失;少数医疗机构拒绝患方复印病历档案,致使双方矛盾激化。

  在人员管理方面,部分医疗机构存在无资质实习医务人员单独制作病历资料、代替主治医师签字,进修医师独立从事诊疗行为、书写制作病历等情况,引发患方质疑,产生纠纷。

  唐季怡表示,医院要严格按照《病历书写规范》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制作病历,对于病历签名、修改、归档、保存、复印等易发生纠纷的领域应当特别注意,降低由此引发的医疗纠纷发生率。这也保障在纠纷发生时,能顺利进行司法鉴定,明确自身责任。

  提醒

  家长应主动申请司法过错鉴定

  北京市二中院在审理涉未成年人医疗纠纷案件时发现,个别患者家属因种种原因,不愿按照医院的治疗方案进行治疗,导致孩子病情恶化。部分家长在医院明确要求复诊的情况下,未及时复查,导致孩子病情出现变化。由于医生无法及时调整治疗方案,致使损害结果发生或扩大。

  还有的家长对医生的诊疗行为抱有过高期望值,缺乏对治疗风险的有效预见及对治疗效果的理性评估。尤其在某些罕见病及高危性病症中,一旦治疗效果不符合自身预期,便归咎于医方,从而引发纠纷。

  二中院提醒家长,患儿因年龄小,表达能力差,病情描述主要或完全依靠家长。为了让医生准确了解患儿的病情及发展情况,家长要尽量客观叙述孩子发病时间、主要症状和变化趋势等情况,避免情绪性主观描述,必要时可采取数据记录等形式增强准确性。此外,应积极配合院方合理治疗,按照要求及时复诊,避免因自身原因延误病情。

  受当前医疗技术限制,少数罕见或先天性疾病临床诊断困难,治疗效果有限。对此,患儿家属应做好心理准备,对诊断、治疗效果保持合理期待,与医方进行理性沟通,发生纠纷后采取正当方式维权。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患方应举证证明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在诉讼中主动申请司法过错鉴定以完成举证责任。

  北京晨报记者 颜斐

【编辑:魏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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