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贷款培训引纠纷 要求解约被驳

2018年07月03日 11:20 来源:北京晨报 参与互动 

  贷款培训引纠纷 要求解约被驳

  北京晨报讯(记者 黄晓宇)张女士诉称,她与培训公司签订了《远程教育报名协议书》,并通过小额贷款公司的APP贷款13500元,作为学费缴纳。但培训公司迟迟不给其开具发票,其通过小额贷款公司的退款功能要求退款也未成功。于是,张女士将小额贷款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的借款协议。海淀法院日前审理了此案,认为小额贷款公司已履行完合同,驳回了张女士的全部诉请。

  去年5月,张女士在网上获知某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服务,并通过检索查询到了置顶在继续教育中的案外人某培训公司。经查询核实,该培训公司通过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核,作为教育机构入驻。去年5月16日,张女士前往培训公司签订了《远程教育报名协议书》,并通过小额贷款公司的APP贷款13500元,作为学费缴纳。但培训公司迟迟不给张女士开具发票,张女士察觉自己有被骗可能后,通过小额贷款公司的退款功能要求对方退款也未成功。张女士遂将小额贷款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教育分期服务借款协议》;自2017年12月7日起停止偿还小额贷款公司借款6750元;小额贷款公司返还已还贷款6750元。

  庭审中,被告公司称,张女士以可能被骗为由,主张解除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于法无据。被告已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张女士与培训公司之间发生的纠纷应另案解决。

  法院审理认为,张女士与培训公司签订教育协议书,双方成立教育服务合同关系;小额贷款公司为其支付学费,张女士与小额贷款公司之间形成借款合同关系。小额贷款公司已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同时借款协议对合同的独立性做出明确约定,用户与培训公司之间的纠纷不能成为借款人拒绝向出借人还款的事由。而张女士与培训公司之间发生的纠纷应当另案解决。最后,法院驳回了原告张女士的全部诉请。

【编辑:左盛丹】

>社会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