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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司法厅原副厅长程瀚一审获刑17年零6个月

2018年07月13日 18:48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中新网合肥7月13日电 (张俊 赵强 陈多润)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13日对安徽省司法厅原党委委员、副厅长程瀚案件作出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程瀚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400万元;以徇私枉法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400万元,对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据安徽省纪检监察网通报显示,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程瀚,1963年11月出生,1985年7月大学毕业后即进入省公安厅工作。2006年至2015年2月,程瀚先后担任安徽省公安厅办公室主任、合肥市公安局局长、合肥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安徽省司法厅副厅长等职。在此期间,程瀚利用其担任上述职务上的便利,为单位或个人在企业经营、案件处理、汽车牌照办理等方面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特定关系人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795.523644万元。在大肆受贿的同时,程瀚还利用职务上的影响插手干预案件,帮他人“平事”,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

  法院认为,程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

  同时,程瀚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其行为已经构成徇私枉法罪,依法对其数罪并罚。程瀚收受或索取他人贿赂,共计折合人民币1795.523644万元,属于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具有多次索贿情节,索贿数额多达600余万元,且被告人程瀚认罪态度差,悔罪态度不诚恳,故依法对其从重处罚。

  案发后,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追回,量刑时对此予以适当考虑。根据程瀚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经蚌埠中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程瀚当庭表示将提出上诉。(完)

【编辑:左盛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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