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塘主,记得自备发电机

2018年07月26日 16:12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 

  遇停电鱼塘不少鱼缺氧死亡 鱼塘主要求索赔 法院:供电部门无须担责 鱼塘主应按合同“自救”
  塘主,记得自备发电机

  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陈昕宇 通讯员宋晓贲

  因遭遇停电,顺德的曾先生所承包的鱼塘中捞起死鱼大概1.5万斤。为此,曾先生一纸诉状把佛山供电局和佛山顺德供电局告上了法庭,请求供电部门赔偿其本次停电的经济损失12万余元。昨日,顺德区法院公布了该起案件的审理结果,因为鱼塘主在停电后,没有按照供电合同约定进行“自救”,才导致鱼塘的鱼儿死亡,因此供电部门均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事发: 停电后1.5万斤鱼死亡

  2015年3月,曾先生与顺德北滘镇某股份合作经济社签订《莘村股份社鱼塘承包合同》,承包了该村里一鱼塘进行养殖使用。后曾先生与顺德供电局签订了《供用电合同》,约定由供电局为上述鱼塘提供电力。

  2017年9月22日23:30,曾先生的鱼塘所在片区电力供应中断,顺德供电局在确认故障影响范围之后,于23:59将停电通知短信发送至受影响的包括曾先生在内的用户。后来经施工人员抢修排除故障后,9月23日9:58全线送电成功。根据电力工程公司作出的《试验报告》显示,该次停电为某配变柜内开关接地故障。

  9月23日上午,经村委会与村民见证及清点,曾先生鱼塘死鱼约15000斤(其中缩骨大头鱼7300斤,大鲩鱼6700斤,黄骨鱼1000斤)。为此,曾先生一纸诉状把佛山供电局和佛山顺德供电局告上了法庭,请求供电部门赔偿其本次停电的经济损失12万余元。

  焦点问题

  供电部门:已对供电线路检修维护

  “塘主”未如约启用自备发电机

  对于曾先生的说法,供电部门辩称,根据公司日常记录,经巡视和检修,涉案线路和设备均正常运行,公司已履行了其应尽的对供电线路进行日常检修和维护的职责。

  “曾先生自备了发电机作为其后备电源,但他却并未按相关约定和规定启用自备发电机。”供电部门相关负责人称,因此这次涉案停电造成的损失,应由曾先生自行承担。

  对此,供电局列举了多组证据。包括双方曾签订的《供用电合同》约定,如果客户对连续供电要求较高,而目前供电方的供电能力不能满足客户用电要求的,客户必须自备发电机组。一旦供电方间断供电,客户的自备电源必须立即投入运行,客户因怠于自备电源而造成自身经济损失的,对此供电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就停电风险问题曾先生曾与供电部门专门签署了《风险提示》。该《风险提示》中再次确认曾先生属可靠性要求高、需连续供电、不能间断用电的重要客户,其必须自备发电机组作为电网后备电源以防止突然停电造成安全及经济损失,否则供电部门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供电部门的说法,曾先生提出了异议。“平时停电,一小时就恢复供电,所以我在停电后只向池塘中投放了增氧剂用于自救。”曾先生解释,让他没想到的是停电时间超过他的预期,断电后两小时左右,才向其他鱼塘“塘主”借了一台发电机用于供氧机工作。村股份社理事出庭作证称,除了曾先生鱼塘外,其他鱼塘也有死鱼的情况,但因曾先生的鱼较大,需要氧气较多,所以死亡较严重。

  判决:损失属双方设定免责范围

  顺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的权利义务应基于合同关系进行审查。根据《供用电合同》的约定,因曾先生未能按约定投入自备电源,因此该损失亦属于双方约定的免责范围。除合同明确约定外,供电部门亦单独发放了《风险提示》,供电部门已经尽了告知义务。

  顺德法院法官称,供电部门在断电后已及时向用电人发送了短信,并对断电的故障点进行排查,并组织了工作人员进行及时抢修,履行了及时抢修的义务。

  “涉案鱼塘死鱼情况严重的原因是曾先生的鱼均是大鱼,氧气需求量大,对增氧机依赖性强。”顺德法院法官称,在这种情况下,曾先生没有配备发电机,导致增氧机无法运行。

  结合其他“塘主”的证人笔录,曾先生在停电后抱着侥幸心理认为一小时即可恢复供电,直至停电两小时后鱼开始死亡才借发电机。“曾先生主观上放任的态度导致本案损失结果的发生。”顺德法院法官表示,综上所述,供电部门均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如何担责要看实际情况

  为何在该起案件中,“塘主”会败诉?对此,顺德法院法官吴思萌解释,在该起案件中,曾先生认为《供用电合同》是供电部门提供,应为供电部门免除其自身责任的格式条款,是无效条款。不过,从有曾先生签名的《风险提示》可看出,供电部门已将该免责事由,以单独说明的方式要求曾先生签名确认。因此供电部门就自己的免责事由已完全履行了告知义务,在此情况下,曾先生仍不在鱼塘配备发电机,对因断电而产生的损失具有重大过错。

  作为供电单位,一方面当然应当保证电网运行连续、稳定,保证供电可靠性,但并非电力一旦停止供应,就绝对由供电单位承担责任,还要看供电部门是否已对高需用电人尽到风险告知义务及供电单位自身是否已尽管理、维护、抢修义务。

  如果单纯只以供电单位停电造成了他人停电损失,就要求供电单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会加大了供电单位责任,也不利于用电人在平日尽到合理注意确保安全、稳定、高效生产的义务。

【编辑:左盛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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