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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闯入巡特警大队突跳楼 法院判决与公安执法无因果关系

2018年08月17日 20:10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男子闯入巡特警大队突跳楼法院判决与公安执法无因果关系
    法庭宣判现场。法院提供

  中新网南京8月17日电 (记者 申冉)一名小学教师莫训某在报警未果后,突然闯入巡特警大队院内,后突然跳楼受伤致死,这13分钟内发生了什么?巡特警大队的民警在短短13分钟内对该名男子做了什么?

  2016年11月12日发生在南京的一起命案,疑点重重,案发后就引发死者家属和民众的关注和质疑。

  8月17日,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对莫训某家属诉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下文简称浦口公安分局)行政行为违法及国家赔偿一案予以判决:被告浦口公安分局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与莫训某跳窗受伤致死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不承担赔偿责任,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莫训某在巡特警大队内办公室内。执法记录仪视频截图
莫训某在巡特警大队内办公室内。执法记录仪视频截图

  针对死者莫训某家属和公众的质疑,法庭现场播放了莫训某进入巡特警大队院内直到跳楼前13分钟的监控视频和执法纪录仪视频,重现了莫训某生前最后的画面。

  2016年11月12日中午12时35分左右,南京浦口公安分局巡特警大队大院的院门敞开着,当时是民警吃中饭的时间,莫训某抱着一个包走进大院。

  在院内的监控录像中,莫训某突然打开一辆警车的门,跟车内的特勤队员陈冠某对话。据陈冠某在庭上供述,莫训某当时称“手机被跟踪了,有间谍在追杀我。”陈冠某感觉其状态异常,就打电话给巡特警大队民警沈某某,让其下来处置。

  12时40分,沈某某出现在监控视频画面内,他要求莫训某出示身份证,莫训某拒绝并试图离开,被特勤队员阻止。

  “为稳定莫训某情绪,并进一步查明他的身份和报警意图,我跟莫训某说让他上楼到办公室坐坐。”沈某某在庭审中回忆,由于莫训某不配合,陈冠某单扣住了莫的手臂将其带入办公楼。

  据后来法庭查明,就在闯入大院前的十几分钟,莫训某还分别用手机和固定电话拨打110报警,报警内容也是称其“手机被监控,且有特务跟踪,自己人身受到威胁;手机里有重要资料,涉及国家安全,需要民警处理。”然而,当接警员询问详情时,莫训某很快地将电话挂断了。

  12时42分,在大院内二楼203办公室内,通过沈某某的执法仪视频,可以看到沈某某再次要求莫训某出示身份证,莫训某不仅不出示,反而自言自语“我不想活了,活着也没什么意义”等,同时还时而仰起头、时而趴在桌上、时而举起双手,为了防止突发情况,沈某某要求两名特勤队员站在莫训某身后一左一右。

  12时45分,由于无法核实莫训某身份,沈某某遂提出让莫先做尿检,看是否系吸毒引起。

  在去厕所的途中,沈某某还要求特勤队员“不要拉他,让他自己走”。

  期间,沈某某的值班领导下楼注意到了二楼的情况,让沈某某跟自己上楼。执法记录仪中显示,沈某某跟随领导上楼后,领导说,“特巡警大队没有办案条件,不管什么情况都要送派出所。”沈某某表示服从,随即回到二楼。

  12时47分,在二楼的厕所内,莫训某喊“尿不出”,沈某某遂要求特勤队员将其带回203办公室。

  12时48分22秒,沈某某一行离开厕所,在楼道的监控视频显示,沈某某走在队伍的最前方,莫训某随后,两名特勤队员跟其后面。

  12时48分29秒,沈某某左转进入203办公室。

  12时48分33秒,莫训某走到203办公室门前,突然甩开特勤队员,快速冲向前方走廊尽头的窗口一跃而出,跌落在一楼地面上。民警立刻拨打了120急救电话。

  11月12日12时56分,救护车达到巡特警大队,将莫训某带至南京市浦口医院救治。

  2017年1月2日,莫训某因重度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从莫训某进入大院到其跳楼,只有短短的13分钟,在法庭质证环节,警方提供了监控视频证据。

  据主审法官介绍,这份重要的证据,是原告、死者亲属在事发后强烈要求警方出示的。在庭上,原告也表示认可这份证据的真实性、有效性。

  不过,在庭上,原告坚持认为:当事民警无处置警情职权,巡警没有盘问和特别看管的主体资格,被告民警行为违法;同时,也正是因为被告民警不当采取强制措施,才导致后续默许莫训某企图逃跑摔亡;此外,被告民警在没有询问场景和询问条件下,对莫训某进行询问,没有栏杆的窗户为死者跳楼创造了条件。

  因此,原告要求法院判定浦口公安分局特巡警大队执法行为违法,被告浦口公安分局给予原告国家赔偿5233269.29元。

  对于该案的争议焦点,南京大学王太高教授在接受采访时解读,具体到本案中,特警“采用单扣手臂的方式”将莫训某带入办公大楼,这种方式是否合理、恰当,的确可以讨论,“但是从警察的职责、以及事发时的情况看,将该行为视为行政强制措施并不准确。”

  “从法院查明的事实来看,莫训某当时表现与正常人明显不同,可以说极其反常。因此,无论是为了进一步核实莫训某的身份或者报案目的等,还是出于对莫训某人身安全或公共安全的考虑,现场民警均不能对其视而不见、放任不管,否则将有悖于《人民警察法》对于人民警察职责的规定。”王太高还指出,同样,在莫训某未提出如厕请求的情况下,特警基于其反常举动带他去厕所尿检,以确定其究竟是何种原因导致情绪异常等,这虽非特巡警大队将莫训某移交派出所的必要程序,但是就本案情况来看,亦具有合理性,从法院查明的事实来看,在这个过程中警察行为并未超出合理的限度。

  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理事、行政法专家杨登峰教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本案特勤人员在案情认识上略有些许疏漏,但尚不足以达到违法的程度,不构成违法,不属于导致莫训某死亡的直接原因,在客观上也无法预见和防范莫训某的死亡。因此,不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而对于“在没有询问场景和询问条件下对莫训某进行询问”,法庭认为,根据公安部相关规定,巡特警大队没有接警“窗口”职能,没有设置接待区和办案区,这一做法并不违反规定。(完)

【编辑:刘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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