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重庆修订植物检疫条例 明晰各类主体检疫责任划分

2018年12月05日 15:41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中新网重庆12月5日电 (记者 钟旖)记者5日从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获悉,《重庆植物检疫条例(修订草案)》经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两次审议,已经重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六章三十五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疫区管理、生产流通检疫、疫情处理、法律责任、附则等。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张山称,此次条例修订总结了重庆多年来植物检疫工作的实践经验,既反映现实需求,又体现重庆特色。

  据介绍,条例明确了各类主体检疫的责任划分。除明确各级政府职责和各部门职责、植物检疫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的具体工作任务外,为更好整合检疫资源,条例增加了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及所属植物检疫机构加强沟通、信息共享的相关规定,建立了层次分明的有害生物防控和除治体系。

  条例第十条指出:“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参与植物检疫工作。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宣传普及植物检疫知识,增强公众防范植物疫情的意识和能力。”张山认为,“政府、部门、社会公众形成合力,对加强重庆植物检疫工作意义重大。”

  针对消除疫情工作,条例作出时限规定。条例第二十八条指出,“新发生疫情应当在一年内基本消除;原有疫情应当明确基本消除时限,采取有力措施逐年减轻。”张山称,明确疫情消除时限,有利于推动有害生物的除治进度,尽快恢复良好生态环境,保障生态安全。

  值得一提的是,由于《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出台时间较早,基于当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设置的罚款额度较低,导致目前植物检疫违法成本过低,难以起到应有的震慑和惩戒作用。为此,新修订的条例根据该市新时期的植物检疫违法行为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补充完善了处罚措施,提高了处罚幅度。

【编辑:刘湃】

>社会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