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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简单降低刑责年龄难以遏制未成年人犯罪

2019年01月04日 04:13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 

  十三岁少年涉嫌锤杀父母案引思考专家认为

  简单降低刑责年龄难以遏制未成年人犯罪

  □ 本报记者   赵  丽

  □ 本报实习生 崔磊磊

  又见少年弑亲。

  2019年第一天,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的一则协查通报,引发公众焦虑——这距离湖南沅江12岁少年弑母案,不过才一个月。

  2018年12月31日,衡南县三塘镇的13岁少年罗某,用锤子先后将其母亲谭某某、父亲罗某某锤伤,之后逃逸。谭某某、罗某某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2019年1月2日,衡南警方在云南大理将犯罪嫌疑人罗某抓获。

  据办案民警介绍,目前初步预测这起惨案因家庭纠纷引发。

  据悉,罗某的母亲和姐姐患有先天性智障。姐姐当时在场,事发后向家中亲戚反映,随后亲戚报案。

  目前,当地党委政府已安排专人负责死者家属的善后安抚事宜,警方将及时通报案件进展。

  如今惨剧已经发生,在探讨如何对涉罪少年进行有效的惩戒、处置之外,怎样避免类似惨剧发生才是最重要的。

  家庭养育出了哪些问题

  在此案发生前的2018年12月2日,湖南沅江泗湖山镇的12岁男孩吴某因不满母亲管教太严,持刀将母亲砍了20多刀,致母亲当场死亡。

  案情查明后,吴某表现得若无其事,他承认自己犯错,但认为不是什么大错。

  “我又没杀别人,我杀的是我妈。”吴某如此说。

  因吴某只有12岁,还未达到负刑事责任的年龄,他被释放并返回学校继续上学。

  长期研究犯罪心理学和青少年心理问题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李玫瑾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发生在2018年12月的这两起案件虽是个例,但已经显示出社会的病态,这是一个看似偶然但实际上必然的问题。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黄晓亮告诉《法制日报》记者,未成年人弑亲案的出现,与未成年人思想不成熟、情绪不稳定、自控力较差有关系,同时也折射出部分潜在的问题,“其实,对这些涉案的未成年人,家庭教育可以说完全失效”。

  就发生在衡南的这起案件来说,嫌疑人罗某所受到的家庭教育是怎样的?

  罗某的母亲是一名智力障碍者,姐姐也是智力障碍者。一家的生计全靠父亲的辛勤劳动。

  可是,智力障碍的母亲无法给予智力正常的儿子以有效的养育;整天为生计奔波的父亲也无暇给孩子以有效的养育。

  “养育是一个连贯的过程。在养育过程中,家长必须清楚与子女之间的情感关系,才有养育孩子的资本。如果没有这个连贯的关系或者中间出现转折,比如最开始把孩子交给爷爷奶奶带,带到十八岁可能就相对比较安全;如果在十岁左右出现转折,这是非常危险的。”李玫瑾说,因为之前父母没有和孩子建立和谐的情感关系、没有形成习惯和行为方式,如果在孩子十岁左右开始矫正,就会遇到非常强烈的抵抗。这就导致了父母和孩子之间的严重冲突,“这种严重程度就是十岁出头的孩子杀害父母案件的发生,这显现出社会中的一种危机”。

  在李玫瑾看来,这种危机的存在不一定是杀害父母,但是父母和孩子之间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父母失去对孩子的教育和管理能力,孩子也会出现逆反心理和行为,孩子甚至会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危害社会。

  在发生在衡南的这起案件中,有一个细节值得关注:在被抓时,罗某还在玩网游。

  “可以看出他在情感和心智上极其不成熟,表面上是麻木不仁,其实是对自己生存发展也不在乎。对于这类未成年人,中小学要通过道德法治课程让学生明白,父母、教师对他们人生的重要价值。社会要引导人们有正确的家庭观念和合理的家属沟通方式。家庭内危害活动的发生,对社会的良好秩序也有很大的破坏性,应该加以防范。”黄晓亮对记者说。

  刑事责任年龄能否降低

  对于罗某的行为,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副主任于旭坤认为,13岁的罗某涉嫌锤杀父母事实如果成立,是故意杀人行为,已经涉嫌犯罪。依据刑法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即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罗某未满14周岁,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所以可能不会受到刑事处罚。

  那么,接下来的问题是,罗某的未来将走向何方,这也是社会最为关心的问题。

  其实,此前已有类似案例出现:

  2016年7月1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诚谏镇石桥村一名13岁少年杀害分别为8岁、7岁和4岁的儿童。这名少年因不满14周岁免于刑罚,被送收容所教养3年。

  2016年6月13日晚9时左右,四川省阿坝藏族自治州金川县毛日乡中心校的教师杨冬玲在回住处的路上,被13岁少年方某迎面泼上汽油,被烧成“碳人”。方某因未满14周岁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他被当地警方交由父母看管。为防止儿子再闯祸,方某的父亲用一根铁链将肇事的儿子锁在家里。

  近年来,低龄未成年人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案件时有发生,这让“是否应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争论越来越激烈。

  对此,北京师范大学刑科院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彭新林对《法制日报》记者说,应当客观、理性地看待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刑事责任年龄的确定不应为一些极端的个案或舆论所左右,“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年龄作了明确规定,对未成年犯罪人,规定了‘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原则。这样的规定充分体现了我国对未成年犯罪人坚持的是‘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是在综合考虑我国历史文化传统、刑事政策、儿童发育情况、受教育时间及社会经历等因素后作出的判断,经过了历史的检验,符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和违法犯罪发生发展规律,是契合国情和符合国际刑法潮流的,不宜贸然降低。”彭新林说,诚然,与30多年前相比,相同年龄的未成年人的发育速度有所加快,但生活成长的社会环境同样发生了巨大变化,他们学习、实践以及试错的成长期并没有缩短,心智成熟的年龄也未提前。

  彭新林认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导致低龄未成年人实施危害行为的问题。大量实证数据和研究表明,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根源更多的是家庭监护、学校教育、社会治理出现了问题。简单地降低责任年龄并不能有效遏制未成年人犯罪,而且反而会带来许多新的问题,比如交叉感染、标签化、促使未成年人形成反社会人格等。简单地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实际上是一种回避问题、转嫁责任的做法。

  如何矫治“问题少年”

  对于“问题少年”,我们该怎么办?

  对于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的犯罪问题,李玫瑾认为,这些孩子应该被送到强制学校。对于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意见,她同样认为没有必要,无法治本。

  在黄晓亮看来,不进行刑事处罚,并不意味着不予惩罚。很长时间以来的相关对策都淡化了惩罚措施。没有适当的惩罚,任何教育措施都无法取得很大的效果。现在紧迫的是研究对此类未成年人的合理惩罚措施,融教于罚,“有关部门有必要出面予以强制性的管束和教育。国家组织立法、司法、教育、民政、文化等部门进行综合治理,必要时可引进民间力量参与管理”。

  “少年司法体系和刑法不一样,不能把这些孩子放在刑事法庭去审判,而应该放在特殊的少年法庭。要做到教育和保护同时进行,而不是一个简单的禁闭,包括工读学校和少管所的进入,这都需要少年司法体系的完善来解决。”李玫瑾说。

  对于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彭新林也认为应当多管齐下、科学施策、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其中就包括建立成体系、轻重有别的不良行为早期干预体系,避免“一放了之”,积极健全未成年人相关法律制度,强化家庭监护和学校教育的责任,完善校园暴力的预防与处置机制,整治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社会不良环境,加大政府对深处困境的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的帮助和支持,重视从根源上解决问题。

  “对于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但未满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人,不是放任不管,而是要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严加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收容教养是对那些因不满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而采取的强制性教育、改造、矫治措施。实践证明,收容教养是一种教育改造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有效途径,对于遏制青少年犯罪、教育挽救失足少年、维护社会治安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彭新林说。

  在受访专家看来,家庭教育也是不可忽视的一个方面。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李玫瑾建议完善家庭养育立法。“过去强调在未成年人保护当中强调家庭保护,但是这个保护只是一个口号,并没有真正达到法律层面可操作的状态,实际上没有真正的社会治理意义。家庭养育问题应该更具体一些,真正有价值的是通过法律进行规定。家庭养育和教育不同,教育的重点是一个知识体系,而养育在于动作,也就是家长在生活当中随时而就的表现、反应和教诲。这个体系需要连续的陪伴,但是很多人都没有意识到这个体系的重要性”。

  同时,李玫瑾提出还要用法律方式明确第一监护人的责任,“我们要知道孩子在年龄小的情况下是不能独处的,把孩子交给隔辈人抚养也只是搭把手,隔辈人是替代抚养人,不能作为第一监护人”。

  在采访中,受访的心理专家也向记者提出了这样的观点:在发生在衡南的案件中,罗某在其成长过程中缺乏有效的教养和引导,这对如今所造成的后果显然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少年兀自成长,现实的局促催生了他幻想的膨胀。一般来说,像他这样困难家庭的少年,幻想的膨胀是为维护在现实生活中匮乏的自尊感。他向同学描述智力障碍的母亲是有工作的,从家里偷钱后上网、请客,甚至给伙伴钱,这些都指向他在竭力地维护匮乏的自尊感。”受访的心理专家说,“扶贫帮困”不应该仅仅着眼于经济层面,也应该着手建立行之有效的社会干预机制为困难家庭提供支持和帮助。

【编辑:于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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