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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报到为何不被接受?法院:纠正违法保障法律正确适用

2019年02月18日 10:49 来源:检察日报 参与互动 

  主动报到为何不被接受?

  重庆合川:纠正违法保障法律正确适用

  本报讯(记者李立峰 通讯员李阔森 高纯)“这边已经接受我报到了。我一定积极改造。要是没有你们,这个年我就不能在家过了!”春节后一上班,重庆市合川区检察院检察官就接到缓刑犯陈某的电话,表示他已到当地司法局报到,并对检察院所做的工作表示感谢。

  事情要从2016年说起。当年11月17日,陈某因犯聚众斗殴罪,一审被合川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缓刑四年。二审期间,他因吸毒于2017年3月7日被四川省武胜县公安机关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同年5月15日,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中对陈某的缓刑判决部分,之后合川区法院向武胜县司法局送达相关文书。2018年9月27日,陈某因表现较好被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同年9月30日,陈某到武胜县司法局报到,但是未被接受。

  主动报到为何不被接受?为此,陈某找到相关单位咨询、反映自己的问题。随后,线索被移送到合川区检察院。接到线索后,合川区检察院依法启动监外执行违法案件办案程序,调取相关案卷材料,于2018年10月19日到武胜县召开联席会议,听取武胜县检察院、县司法局意见,同时询问了陈某,并积极与合川区法院沟通情况。

  原来,2017年7月25日,在陈某强制隔离戒毒期间,武胜县司法局向合川区法院出具了关于罪犯陈某未按规定报到的情况说明。同年8月21日,合川区法院作出刑事裁定,认定陈某未按规定期限报到,时间已超过一个月,违反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依法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据承办检察官介绍,虽然陈某未按规定时间报到超过一个月,但是因被强制隔离戒毒不能报到,并非为逃避监管而不报到,不符合效力优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58条第一款规定,法院撤销缓刑裁定错误。

  在认真审查后,合川区检察院向合川区法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获得采纳。2018年12月,合川区法院作出刑事裁定,撤销了对陈某撤销缓刑的刑事裁定。随后,陈某户籍地的司法行政机关接受了他的报到,对其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李立峰 李阔森 高纯

【编辑:梁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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