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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行与他人发生性 被害人“半推半就”?

2019年03月21日 10:20 来源:检察日报 参与互动 

  被害人“半推半就”?

  针对强奸案被告人和辩护人的说法,公诉人指出,案发地点是与外界隔离的封闭空间,被害人身材瘦小单薄,环境压力造成其仅能以轻微言行表示拒绝,不能理解为“半推半就”

  2017年,被告人郭某与女友租住于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一间合租屋内,该房屋合租人有三名女子,包括被害人赵娟(化名)。合租期间,郭某举止轻薄,对赵娟有抱、亲等举动,均遭到赵娟拒绝。2018年2月8日中午,郭某与赵娟在外就餐。餐后,郭某、赵娟先后回到合租房,郭某进入赵娟卧室,对她搂抱、亲吻,遭到拒绝。11日上午,年关已至,其余合租室友都已回家,赵娟独自在合租房中。郭某回到合租房见只有赵娟一人,便强行与之发生了性关系。事后,郭某购买了避孕药,交给赵娟后离开。当晚11时许,赵娟在朋友的劝说下打电话报警。次日,赵娟写下遗书意图自杀,后被人劝阻。

  2018年6月,蜀山区检察院以郭某涉嫌强奸罪向蜀山区法院提起公诉。7月19日、11月16日,本案两次开庭审理,李卫华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

  法庭上,郭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有异议,作出三点辩解:一是案发当天,自己确实与赵娟发生了性关系,但对方是自愿的;二是共同租住期间,他与赵娟关系暧昧,双方曾单独出去吃饭,饭后在赵娟的房间内共同休息;三是案发前后,双方互有联系,并多次使用微信聊天。据此,他认为自己不构成强奸罪。辩护人也发表辩护意见,认为现有证据不能排除赵娟系自愿或半推半就与郭某发生性关系,郭某不构成强奸罪。

  李卫华检察官对郭某进行讯问。

  “你在公安机关供述是否属实?”

  “属实。”

  “你和被害人关系如何?”

  “我们关系很好,有时她还给我做饭吃,关系有些暧昧。”

  “你和被害人单独出去吃饭有多少次?”

  “记不清,很多次。”

  “你在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时,为何否认与被害人发生关系?”

  “我也说不清,当时比较害怕。”

  郭某有的回答并不属实,李卫华并没有当场反驳,而是在辩论阶段和发表公诉意见时,一并论证郭某在赵娟非自愿情形下,与其发生性关系。

  针对郭某及其辩护人称郭某与赵娟关系暧昧,李卫华答辩道:“郭某与赵娟合租后,郭对赵有多次搂抱、亲吻行为,赵娟均拒绝,并告诉郭某的女友。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以及电子数据检验证实,郭某辩称自己与赵娟关系暧昧不符合事实。”

  针对郭某及其辩护人称赵娟受侵害时“半推半就”,事后同意购买短效避孕药等论证被害人自愿发生性关系。李卫华予以反驳:“案发地点是与外界隔离的封闭空间,赵娟身材瘦小单薄,郭某及当时环境给予赵娟压力造成其仅能以推搡、躲闪等轻微言行表示拒绝,而不能理解为‘半推半就’;同意购买避孕药,并不是表示被害人自愿发生关系,而是出于自我保护本能。另外,案发后,赵娟于当日23时报警,并将郭某微信拉黑,次日书写遗书意图自尽,且其陈述中仅希望郭某受到法律制裁,并没有索要赔偿,这些事实足能证明赵娟非自愿发生关系。”

  最终,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意见,认定郭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一审判处郭某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后,郭某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1月22日,二审法院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公诉人简介

  李卫华,1968年10月生,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

  黄河

【编辑:梁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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