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将“不能排除是异常反应的”纳入补偿范围

2019年04月21日 11:39 来源:检察日报 参与互动 

  疫苗管理法草案提请二审
  将“不能排除是异常反应的”纳入补偿范围

  本报北京4月20日电(记者谢文英)今天上午,疫苗管理法草案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二次审议。草案二审稿不仅对生产、销售假劣疫苗等违法行为提高了罚款额度,而且明确将“不能排除是异常反应的”也纳入补偿范围。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丛斌在作关于疫苗管理法草案主要问题修改情况的汇报时表示,针对一些地方在预防接种环节发生的疫苗过期、掉包等事件,有的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建议,进一步加强预防接种管理,规范预防接种行为。草案二审稿进一步规范疫苗预防接种行为,确保接种信息可追溯、可查询。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社会公众等提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认定标准过于严格、补偿范围过于狭窄,建议扩大补偿范围,将不能排除是异常反应的也纳入补偿范围,并统一补偿标准。据此,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国家实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制度。明确实施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接种后出现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器官组织损伤等损害,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不能排除的,应当给予补偿。

  鉴于有些常委会委员建议应当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提高违法成本,草案二审稿规定:对生产、销售假劣疫苗、申请疫苗注册提供虚假数据以及违反药品相关质量管理规范等违法行为,提高罚款额度。完善惩罚性赔偿规定,明确明知疫苗存在质量问题仍然销售、接种,造成受种者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种者或者其近亲属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要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谢文英

【编辑:左盛丹】

>社会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