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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破产法庭:债权人首次行使知情权

2019年04月24日 02:00 来源:北京青年报 参与互动 

  本报讯(记者 赵加琪 通讯员 刘琦)4月23日,北京破产法庭第一案债权人在破产管理人的配合下,查阅了债务人的相关资料。据了解,“破产法司法解释三”赋予个别债权人行使知情权的法定权利,这回被该法庭首次使用。

  2019年2月15日,北京破产法庭裁定受理北京青云航空仪表有限公司申请中国航空机载设备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据了解,机载设备公司成立于1989年,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注册资本为1466万元,股东为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公司设立后,因资金链断裂进入亏损运营状态,于2010年前后停止经营,经营模式严重滞后于市场发展需求。

  经初步统计,该公司对外负债达6178万元,被多家法院强制执行,严重资不抵债。债权人青云航空仪表公司在债权长期得不到清偿的情况下,向北京破产法庭申请对机载设备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北京破产法庭收到申请后组成五人合议庭,北京一中院副院长马立娜亲自担任审判长。在认定机载设备公司具备破产原因的基础上,根据公司的债权债务和财产情况,拟定相应的快速审理方案。

  “破产法司法解释三”实施后,中航北方资产经营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即以债权人身份向破产管理人提出查阅中国航空机载设备总公司相关资料的申请。

  23日当天,管理人及法官助理按照债权人事先提交的查阅申请准备相关资料。债权人在详细查阅后表示,其已详尽了解有关情况,此次查阅将为其下一步进行决策提供有效信息。

  据介绍,知情权对单个债权人来说至关重要,是债权人了解案件情况、行使表决权以至最终实现公平受偿的重要前提和基础,也是实现破产程序公开透明的重要保障。

  此举切实解决了实践中债权人信息不对称问题,对进一步提高破产审判质效具有积极作用。

【编辑:房家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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