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捏造事实提起虚假诉讼 妨害民事诉讼被处罚款

2019年05月05日 16:57 来源:法制网 参与互动 

  “周法官,你好,我是赵某,我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了,愿意接受法院的处罚,你看我这1万元罚款怎么交?”5月5日,“五一”假期刚过,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马店法庭的周法官就见到了前来缴纳罚款的赵某。这1万元罚款,是胶州法院今年开展打击虚假诉讼活动以来开出的第一张罚单。

  日前,胶州法院马店法庭受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赵某仅凭3年前向王某某转账7万元的银行流水,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要求被告王某某偿还7万元借款。但被告王某某在庭审中坚持主张没有向原告借过钱,7万元的银行转款是因给赵某介绍了一批工程后支付的业务提成。

  在审查过程中,承办法官敏锐地感觉到案件中不合常理的两个问题,一是赵某在向王某某提供借款后为什么在长达3年之久不索要借据?二是7万元借款为什么分两次银行转账?

  带着心中的疑问,承办法官依职权调取了赵某的银行卡内的往来账目,发现卡内一直有较大数额的资金,并不存在赵某辩称的因资金不宽裕才分两次向王某某提供借款的情形。面对法庭的深入调查,赵某的谎言一步步被戳穿,最终赵某承认7万元确系支付给王某某的提成。

  最终,胶州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赵某与王某某不存在借贷关系,属于以虚假陈述提起的虚假民事诉讼,依法驳回了赵某的诉讼请求。鉴于此案存在虚假诉讼的事实,赵某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违反了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妨害了民事诉讼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对赵某作出罚款10000元的决定。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告诉记者,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1款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进行民事诉讼活动时,主观上应当诚实和善意,不得进行虚假陈述,不得误导和欺骗法庭,这是诉讼法上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要求。近年来,虚假诉讼案件屡有发生。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姜雨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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