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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赠予一女子222.7万 妻子诉求返还

2019年05月08日 03:04 来源:北京青年报 参与互动 

  丈夫赠222.7万 妻子诉求返还

  2017年11月初,李女士发现丈夫张先生与小冰(化名)同居一处,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

  经李女士反复询问,张先生承认其在2013年9月认识了小冰,次月开始与其保持不正当关系,其间陆续通过现金、转账、赠予礼物等方式将大量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赠予小冰。

  李女士索要钱款无果的情况下,将其丈夫张先生及小冰告上法庭,要求确认赠予行为无效、判令小冰返还夫妻共同财产222.7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昨天,北京青年报记者获悉,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

  争议

  227.7万元是工资还是赠予?

  李女士认为,张先生和小冰的行为破坏了其家庭、违背了基本的社会伦理道德、有损公序良俗,因此,将张先生和小冰一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赠予行为无效、判令小冰返还夫妻共同财产222.7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张先生在庭审中表示双方没有约定如何分割财产,其不同意李女士的请求,并辩称其与小冰是工作上的合作关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转给小冰的两百多万元主要是小冰4年的工资和奖励。

  张先生还表示,另有一部分是通过小冰的卡向张先生境外账户汇款。

  张先生称其从事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进口工作,需要了解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的材料,因此聘用小冰做公司顾问,小冰是材料专业的学生。

  因无法签劳动合同,故以张先生个人名义向其发工资,每个月2万余元。

  小冰在庭审中辩称,其于2013年9月在网上找兼职时认识了张先生,当时张先生的公司在招聘技术咨询。

  小冰说,其应聘后一直在张先生的公司做兼职,工作内容包括打包发货、换包装、进口文件的处理、样品送检、取送文件、审核相关产品是否对人体有害、能否经受高温等。工资按项目计算,单个项目5万元。

  小冰还辩称,张先生曾将大额款项汇入其账户,相应款项不久即汇出至张先生的境外账户,其并未实际取得相应款项。

  小冰还主张其经常帮助张先生或张先生的公司购物,并就此提交银行账户流水单、网上支付凭证截图等为证。

  法院认为上述消费记录的时间跨度大、金额较小,无法体现与张先生所转款项的关联性。

  判决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单方赠予无效 返还202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该案中,张先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将202万元的夫妻共同财产转至小冰名下。

  法院认为,张先生及小冰虽主张双方存在雇佣等法律关系,但未就此提交充分证据,亦未对明显异常的汇款情况作出合乎常理的解释,根据现有证据确认张先生的上述转款均系擅自作出的无偿赠予,同时考虑到张先生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及在审理中否认其赠予行为的情况,小冰应将上述款项返还李女士个人。

  法院认为,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将共同财产无偿赠予他人,严重损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有违民法上的公平原则,这种赠予行为应属无效。

  最后,法院判决小冰向李女士返还202万元。

  释法

  “平等的处理权”不等于“独立的处分权”

  法官表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对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是共同共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

  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等于夫妻双方各自都有独立的处分权。

  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予他人的赠予行为应为全部无效。

  共同共有一般是基于共同生活或者共同劳动而产生的,夫妻共有是典型的共同共有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因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共同承担义务,处分“无效”的效力是基于共有财产的整体,故擅自处分行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本组文/本报记者 朱健勇

  通讯员 郭文成 胡美青

【编辑:陈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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