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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员工身份信息卖毒品 涉案老板被逮捕

2019年06月26日 13:33 来源:新民晚报 参与互动 

  借用员工身份信息卖毒品 涉案老板被逮捕

  今年3月的一天,李明(化名)在店里上班时,突然来了几名警察将其带至派出所,他一头雾水,不知发生了什么。在民警拿出一份新型毒品“犀牛液”的快递单,并核对他的姓名、手机号和地址时,他才反应过来,这应该是老板王某华的快递!

  据李明回忆,2017年,老板王某华找他,想借用李明的身份证开个网店。半年后,王某华又特意找到李明,让李明新办2张手机卡给他用。又过了几周,王某华再次找到李明,让他办一张银行卡给自己用。李明想着,王某华是老板,平时对自己也挺好,就都没有拒绝。

  根据李明的口供,民警很快抓获了犯罪嫌疑人王某华,其到案后对自己用他人身份信息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他称自己从2017年起通过微信和淘宝等渠道销售“犀牛液”。

  2018年11月淘宝禁止“犀牛液”上架出售时,他就知道“犀牛液”是违禁品。因害怕用自己身份信息会暴露,于是每次收发快递就用李明的身份信息,同时还用李明办出的手机号、银行卡绑定微信用于发“犀牛液”的销售广告,并将收入提现。

  王某华称,知道“犀牛液”是违禁品后,就一直想尽快将仅剩的50支卖掉。今年3月,王某华在微信上接到一笔购买50支“犀牛液”的订单时,他松了一口气。谈好价格后,王某华就按照对方发来的收货地址将50支“犀牛液”通过快递寄出。

  经鉴定,涉案“犀牛液”中检出N,N-二异丙基-5-甲氧基色胺(英文名称为5-MeO-DiPT)成分,该成分已被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第96项,属于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对毒品的定义,故认定为毒品。

  日前,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对犯罪嫌疑人王某华等人批准逮捕。

  通讯员 应梦轩 新民晚报记者 鲁哲

【编辑:谷梦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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