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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高院发布六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2019年07月02日 13:41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 

  四川高院发布六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其中一起为走私国家管制新精神活性物质

  □ 本报记者 杨傲多

  6月26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六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其中一起走私国家管制的新精神活性物质案件引起人关注,本案所涉毒品系纸质邮票状含麦角酸二乙基酰胺成分(简称LSD)是一种新精神活性物质。

  2018年2月,被告人陈某淳(男,1991年9月3日出生,新加坡国籍,大学文化)登录境外“暗网”网站非法交易平台,通过支付比特币向卖家购买毒品用于个人吸食,并提供其位于成都市锦江区义学巷60号2栋1单元10楼1001号房的暂住地作为收取地址。2018年5月18日至6月4日,成都海关缉私局先后查获被告人陈某淳按照上述方式所购买从荷兰入境的装有毒品的国际信函四封,经称量及鉴定,该四封国际信函内有纸质邮票状含LSD净重2.3克、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片剂(以下简称MDMA片剂,俗称“摇头丸”)净重8.49克、氯胺酮(俗称“K粉”)净重21.3克,及含四氢大麻酚、大麻酚成分的毒品净重3.52克。

  2018年6月4日,民警将前来收取上述国际信函的陈某淳抓获,并在其暂住房内查获红色颗粒状疑似毒品75粒。经称重及鉴定,该红色颗粒状毒品检出MDMA成分,共净重37.56克。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淳明知是毒品而通过收取国际邮件的方式将毒品LSD 2.3克、MDMA片剂8.49克、氯胺酮21.3克及含四氢大麻酚、大麻酚成分的毒品3.52克走私入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毒品罪;陈某淳非法持有毒品MDMA片剂37.56克,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陈某淳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判决被告人陈某淳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后,陈某淳未上诉。

  据介绍,新精神活性物质通常是不法分子为逃避打击而对管制毒品进行化学结构修饰所得到的毒品类似物,具有与管制毒品相似或更强的兴奋、致幻、麻醉等效果。为加强对新精神活性物质的管制,2015年,国家相关部门制定了《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对新精神活性物质进行列举式管制,所有被列管的物质均属于毒品。被告人通过“暗网”平台以比特币非法购买并邮寄“LSD”等新型毒品入境,并持有其他类型毒品。人民法院根据此类毒品的性质、被告人犯罪的具体情节,依法对其判处相应刑罚。

【编辑:梁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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