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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长宁地震首例涉震涉灾案件宣判 被告人获刑五年半

2019年07月12日 19:14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四川长宁地震首例涉震涉灾案件宣判被告人获刑五年半
    庭审现场。珙县人民法院供图

  中新网成都7月12日电 (安源 罗微微 钟丽)记者12日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于当日公开开庭审理四川长宁“6·17地震”首例涉震涉灾案件,法庭当庭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庭审现场。珙县人民法院供图
庭审现场。珙县人民法院供图

  据了解,2019年6月17日晚,因长宁县双河发生发生6.0级地震,珙县巡场镇受灾严重,家住珙县巡场镇谢家湾旁一居民楼的被害人周某某因灾出门避难,慌乱中忘锁房门。2019年6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路过此处,见该居民楼房屋周围受灾严重,屋内无人居住,遂决意盗窃。其后,王某某窜至该楼三楼被害人周某某家中,在卧室内盗得现金若干、金项链等物,在准备逃离时被返回家中取衣物的被害人周某某发现。被害人周某某见状遂报警,并拦住王某某,不准其离开。后被害人周某某在自家屋门外抓着欲逃离的王某某的衣领不放,为摆脱被害人的抓捕,王某某拿起过道内一洗脸盆打击被害人头部,见被害人仍不放手后又捡拾地上的砖头砸打被害人,被害人为避开砖头被迫放手,王某某趁机逃离现场。经鉴定,周某某头部伤情属于轻微伤。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被失主抓获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完)

【编辑:刘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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