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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竞选破产管理人?可依规定“按图索骥”

2019年07月16日 15:33 来源:羊城晚报 参与互动 

4月29日,南沙自贸区法院首次尝试以竞争方式选任破产案件管理人

  南沙自贸区法院 公平正义零距离

  文/图 董柳 卜雅静 王君 付斌

  依法审理破产案件,淘汰出清一批落后产能,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题中之义。而确定破产案件管理人又是开展破产审判的重要环节。破产管理人该怎么选?

  近日,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沙自贸区法院”)发布广东首个《破产案件竞争选任管理人规定(试行)》,将竞争选任流程及要求制度化、规范化。专家表示,实行破产案件管理人竞争选任,有利于提高破产审判工作水平,服务破产案件审判顺利进行。

  广东首个破产案件竞选破产管理人规定

  如今,在全国各类破产案件的审判过程中,对破产管理人的选任,包括摇珠随机指定和竞争选任等方式。针对重大破产案件,不少法院都会采用竞争选任的方式确定破产管理人,但却少有法院将竞争选任的适用情形、原则、要求、流程等具体内容进行细化整理,并形成明确规范的操作指引。明确、规范的操作指南,对于破产管理人竞争选任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意义重大。

  南沙自贸区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与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了该《规定》。

  《规定》明确了适用竞争选任管理人的破产案件的具体情形、应当遵循的原则、参与竞争选任的社会中介机构的资质要求、评审委员会的具体组成、选任流程、考察重点等多方面的内容,具体详实,可操作性强,方便“按图索骥”。

  在评审委员会中率先引入债权人代表

  《规定》指出,参与竞争选任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属于《广东省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一级管理人范围。必要时,南沙自贸区法院可以邀请其他省份的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内的一级管理人或者知名社会中介机构参与竞争。

  既然采取竞争方式选任破产案件的管理人,那么由谁负责作为“评委”为参与竞争的“选手”进行“打分”呢?答案是评审委员会——它专门负责管理人的选任。

  《规定》第六条指出,采取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的破产案件,应当组成专门的评审委员会负责管理人的选任。评审委员会成员应不少于5人,可以由破产案件审判业务主管领导及审判人员、相关行业组织或破产领域专家、债权人代表等组成。

  南沙自贸区法院副院长李胜介绍,传统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大都只由法院人员组成,法院审判人员在评选中,根据自身审判实践经验对管理人的能力进行评判。相关行业组织或破产领域专家的介入,则可充分体现专业性。“如今商事活动加速发展,破产案件涉及各行各业,行业组织、有关专家从事相关领域实践或学术研究多年,可从行业实际发展状况、专业角度出发对管理人的能力做出判断”。

  李胜表示,引入债权人代表尤其体现创新性。债权人代表了解债权人的需求和心理,在对管理人进行选任和评判时会站在债权人立场,从而体现债权人意志。

  现场公布结果杜绝暗箱操作的可能性

  《规定》明确指出“现场统计并公布结果”,也就是说参与竞选的管理人,当场就可以知道是否竞选成功。这一点,无论是对于参与竞争选任的社会中介机构还是破产案件的债权人,不仅意味着工作效率的提高,有助于缩短案件办理周期,而且杜绝了暗箱操作的可能性。

  另外,《规定》指出:“评审委员会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司法监督员以及本院监察室、审管办工作人员列席旁听评审过程。”南沙自贸区法院监察室负责人表示,多方的监督参与,既体现了社会共治的理念,又保证了整个选任过程的公开透明。

  据南沙自贸区法院商事庭庭长孙皓介绍,竞争选任管理人的方式对于债权额较大的破产案件而言,意义更加突出。案件标的额越大,往往案件的办理难度也越大。通过竞争方式选任的管理人,与案件的匹配度更高,则案件办理的质量和效率都会有所提升。

  李胜表示,接下来,法院还将对标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完善相关规则,进一步发挥破产审判在优化营商环境、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积极作用,助力南沙自贸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

  案件回顾

  首次以竞争方式

  选任破产管理人

  “如果我们被选任为破产管理人,鉴于两家公司的财产情况,我们认为其中一家公司重整可能性较高,应积极招募投资人;另一公司则应快速推进破产清算,以维护债权人利益……”这是今年4月29日南沙自贸区法院举行的一场围绕两家关联企业破产清算案件召开的破产管理人竞争选任评审会中出现的一幕。当日,3家中介机构联合体报名前来“赶考”。这是该院受理破产案件以来首次尝试以竞争方式选任破产案件管理人。

  因广州某仓储公司和广东某能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欠缺清偿能力,债权人申请两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南沙自贸区法院受理了该两家公司的破产清算案件。

  经审查,两家公司涉及债权规模数百亿、股权结构复杂,破产清算工作难度高,南沙自贸区法院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公开竞争选任两公司破产清算案的管理人。

  半个月时间,发布竞选公告、中介机构报名、集中公示,因两起案件均有同样的三家中介机构联合体报名,最终该三家机构联合体进入现场评审环节。

  评审现场,各参选的中介机构联合体根据其对企业情况的了解,从自身特长、拟采取的有效措施或“强强联合”的专业优势等方面作了陈述。

  据悉,本次评审委员会由南沙自贸区法院法官、破产法领域专家及债权人代表组成。评审委员会委员结合案件特点,通过审核书面申报材料、听取陈述、开展询问,对申报中介机构联合体规模、执业能力、专业水准、办案经验、工作方案、初步报价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逐项进行独立打分,最终根据平均分排名结果择优选定其中两名入围为管理人,并确定备选管理人一名。最终,两家中介机构联合体获得了“录取通知书”。

  据介绍,本次竞选的申报机构都限定为广东省内的一级管理人,还必须组成联合体进行申报,联合体内至少包含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清算事务公司中的两类机构,旨在让联合体内的申报机构形成优势互补,达到1+1≥2的效果。对于这种以竞争方式选任管理人的方式,中介机构联合体表示欢迎和支持。

  声音

  媒体全程旁听监督 整个过程公开透明

  “通过竞争,可以选出最具优势的管理人,最大程度保护债权人利益。” 韩长印表示,摇号随机选任的方式,虽有利于机会平等,保障公开公平,但弊端在于选出的管理人可能存在能力不济、不称职的情况,这种方式有效弥补了上述缺陷。

  ——参与评审的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韩长印

  “本次评审具有创新性,之前评审委员会成员大都只由法院人员组成,本次竞选中引入专家教授和债权人代表,更专业也更利于维护债权人利益;现场还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和其他债权人等对评审进行全程旁听监督,整个过程公开透明。”

  ——破产企业管理人、律师郑飞虎

  链接

  以下五类破产案件 适用竞争选任规定

  根据南沙自贸区法院制定的《破产案件竞争选任管理人规定(试行)》,竞争选任管理人适用于该院受理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破产案件:(一)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破产案件;(二)上市公司破产案件;(三)本辖区、本省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破产案件;(四)债务人债务总额达到5亿元(含本数)以上的破产案件;(五)本院认为属于法律关系复杂、债务人财产分散的破产案件。

  其他破产案件的管理人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与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规定采取随机方式指定。

【编辑:姜贞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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