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离婚后女方迟迟未收到补偿款 男方56头生猪及房产被查封

2019年07月17日 09:08 来源:山西晚报 参与互动 

  离婚后女方迟迟未收到补偿款 男方56头生猪及房产被查封

  山西晚报讯(记者 李吉毅 通讯员 郝文林)沁水县一对夫妻由法院判决离婚后,男方应给付女方的4.5万元补偿款迟迟不予兑现。7月11日,沁水县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执行时,将男方的56头生猪及房产予以查封。

  陈某与张某原是夫妻,后因感情不和,于2016年向法院提起离婚。经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准予离婚,共同财产养猪场及生猪归陈某所有,陈某补偿前妻张某4.5万元,于2016年12月31日前付清,双方共同的房产也进行了分割。

  协议生效后,陈某却迟迟没有支付约定的4.5万元。2017年8月,张某向沁水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沁水法院受理申请后,于2017年8月18日向陈某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其间,通过网络查控查询到陈某银行账户余额5000元,依法予以扣划并支付给了申请人张某。由于剩余4万元陈某至今仍未履行,沁水法院遂作出执行裁定,查封陈某位于沁水县中村镇中村村的6间房产及56头生猪。

  7月11日10时,十余名执行法官及法警整队出发,到达猪场向被执行人陈某宣读执行通知,并对生猪进行清点。

  当天中午12时,养猪场清点、查封完毕,共查封生猪56头、房产6间。

  本案的承办法官、沁水法院执行员李剑表示,鉴于生猪不同于一般的查封物品,需要场所饲养,所以法院查封后生猪仍由被执行人陈某保管,但不得转移处置。

  沁水法院要求陈某限期50天履行,如果50天内全部履行完毕,法院将解除查封;如仍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对56头生猪询价变卖,将卖来的钱款交付申请人。

【编辑:姜贞宇】

>社会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