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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2·22”黄金盗窃案宣判 “黄金大盗”一审被判14年

2019年08月12日 15:29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内蒙古“2·22”黄金盗窃案宣判“黄金大盗”一审被判14年
    图为宣判现场。法院供图

  中新网包头8月12日电 (记者 张林虎)男子精心踩点设计逃跑线路,并持砍刀、催泪瓦斯等对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一家金店进行抢劫,自以为天衣无缝,没想到案发第二天就被警方查获。12日,记者从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获悉,这名“黄金大盗”一审获刑14年。

  法院审理查明,丁某某于2018年来到包头,居住在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一直没有找到工作。2019年春节前,手头拮据的丁某某萌生了通过抢劫弄个一两百万的念头。打定主意后,丁某某开始从地图上搜索、挑选可以下手的金店,同时研究自己的逃跑线路。经过筛选后,丁某某选定了某金店,并进行了踩点。

  2019年2月22日18时许,在金店快下班时,丁某某持砍刀、破窗锤、催泪瓦斯进入店内进行抢劫,随后逃离了现场。

  从金店出来后,丁某某进入对面的居民小区,换装后丢掉作案工具。穿出小区后,沿巴彦塔拉大街走到三号桥后,丁某某再次换装,随后乘坐大巴车返回了土默特右旗的宾馆。

  在抢劫后第二天,自信没有暴露的丁某某一早前往山西大同,将一条37克的黄金项链卖给了一家黄金回收店,在从大同返回土默特右旗的火车上,被公安民警抓获。

  经价格中心认定,被抢劫贵金属首饰价值35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对丁某某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扣押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扣押机关已扣押的违法所得7000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其他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完)

【编辑:刘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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