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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体捐献”条款内容需审慎研究

2019年08月25日 03:50 来源:北京青年报 参与互动 

  人格权编草案和侵权责任编草案分组审议 委员建议
  “遗体捐献”条款内容需审慎研究

  分组审议

  8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分组审议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和侵权责任编草案。

  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针对“遗体捐献”条款,不少委员建议“应慎重”。

  “遗体捐献”条款要慎重

  人格权编三审稿787条第三款规定,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共同决定捐献。

  陈斯喜委员说:“遗体不等同于遗产,亲属有没有权利自行处理遗体,这涉及到伦理的问题。”

  他提到,过去行政法规虽然有规定,但是上升为法律,它的合理性、伦理问题值得很好地研究清楚,“你处理的是遗体,不是一般的物。需要研究清楚为什么你有这个权,这个权利是哪来的。权利的来源要搞清楚,你凭什么处分,有没有处分权。立法要讲究法理,权利的源头是怎么来的必须搞清楚。”

  他认为,这样规定的后果要研究清楚。“比如现在器官买卖很严重,会不会出现出于非法目的,应该治疗的放弃治疗、应该抢救的放弃抢救的情况?还有出于救治其他病人目的,故意放弃对病人的抢救,会不会出现这种可能?对于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要研究清楚,对如何避免这些不良后果有相应的措施,才能作规定。如果这些后果没有研究透,没有措施避免,贸然作规定是不慎重的。”

  郑功成委员也认为,上述条款“建议可以加强宣传引导但先不入法为宜”。“我认为对于遗体的捐献还是不要太急了,相信随着社会发展进步,会有越来越多的人自觉参与到捐献者的行列中来。我担心很多人可能因此一条产生心里不安,担心死后遗体被处理了,如果再加上捐献遗体还有经济补偿,可能还会有更多的问题。”

  建议明确由公安调查高空抛物

  侵权责任编三审稿明确,发生高空抛物情形,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曹建明副委员长建议,将“有关机关”明确为“公安机关”。他说,“有关机关”的规定不明,实践中难以操作,容易产生推诿扯皮,公安机关作为治安行政和刑事司法的专门机关,具有专业性和权威性,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对高空抛物坠物进行调查,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和责任人。

  王胜明委员说,强调及时调查、查清责任是对的,但有两个问题,一是在什么情况下有关机关必须及时调查?“高空抛物掉下来的物品多种多样,有的造成损害,有的未造成损害,有的高空抛物危害极大,侥幸没有造成损害。媒体上报道过夫妻吵架,一方扬言自杀,另一方接二连三地把菜刀等从高空抛下。民事纠纷的特点是面广量大,公安机关在什么情况下应当介入,建议进一步研究。”另一个是“依法”调查,依什么法?目前对高空抛物除侵权责任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

  “我的理解,主要是依据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当然,民法典颁布后还可以制定相应的配套规定。 ”

  本组文/本报记者 孟亚旭

【编辑:左盛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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