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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录电话、互曝隐私不是解决争议的“上上策”

2019年09月25日 00:54 来源:新京报 参与互动 

  偷录电话、互曝隐私不是解决争议的“上上策”

  9月23日,网络上流传了一段疑似歌手张天与艺人陈奕辰聊天的音频,因为内容涉及两性关系,尺度较大,迅速引起网友热议。次日张天发布微博回应此事,称音频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录音的。有媒体就此事发表了投票“公开私密对话算侵犯隐私权吗?”,截至笔者交稿时,已有1万余人参与了投票,其中近八成网友投票认为“当然算,私密=隐私”。那么当自己的私下对话、录音被曝光时,当事人该怎么办?

  从公关角度说,女方张天对音频的回应并不算十分高明,急于回应的结果,会让自己变得更加被动。在9月24日,男方陈奕辰微博回应说“录音我们两个人都有,并非我单方面持有,不是我放出去的”。对围观此事的网友来说,或许我们会期待这件事会有进一步反转。但其中不寒而栗的事在于:

  基于信任,我告诉你了我最隐私的信息,你居然在录音?这个行为的性质已经超出了明星八卦的范畴,让网友们容易产生共情,对照自身,恐惧于在社交媒体如此发达的现在,自己私下谈论的内容会被对方拿出来,这种情况下,不论是明星还是普通人都不会有安全感。

  事实上,尽管我们国家对于隐私权规定并不是很全面,但其实在世界上任何国家对隐私权的规定都很难说得上全面。我国对隐私权的规定大抵在这两处: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六款规定,有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行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这两处规定实际上为我们指明了两条面对隐私权遭受侵犯的救济途径:依据《民法总则》的规定起诉;或报警,请求公安机关协助。

  问题在于,对公众人物来说,这两个做法都很难占到舆论的先机,因此近年来在微博上,许多明星、艺人与经纪公司在发生纠纷的情况下,越来越多地会选择挂出双方的聊天记录,包括微信截图、电话录音等。这些晒聊天记录、挂录音的行为,从本质上是企图通过对对方在道德上的污名化,从而让自己占据道德制高点,以实现自己的目的。当然,舆论如虎,录音、截图发出去,想让大家按照发布者的想法进行评论,也并没那么容易,毕竟公道自在人心。

  事实上这个行为对公众人物来说,其实是一个“下下策”。热点新闻稍纵即逝,如果采取其他手段为自己维权,效率角度上就差了很多。所以大家更习惯于采取的办法是你曝光我,我也曝光你。于是你曝光我微信截图,我曝光你短信记录……用看似小孩打架,但却无可奈何的方式,达成在舆论上的“平衡”。

  但对更多的读者来说,当我们面对类似侵犯隐私权的行为时,最重要的恰恰是要保持对自己的克制,以避免混合侵权的情形发生。这首先是因为普通人并不会专门研究法律,一旦报复过头,或采取了其他不当的行为,很容易“出格”。比如在曝光对方隐私的过程中,不小心触犯了诸如敲诈勒索、侮辱诽谤之类的罪名。最后的结果,甚至自己比对方要承担的后果更重。

  除此以外,我们还需要认真取证,如相应的截图,作为证明双方基本侵权事实存在的证据。至于取证之后我们通过报警、起诉等途径要求对方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就在我们的掌握之中了。如果对方还需要承担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责任,这似乎看起来更解气。

  不论如何,将私密聊天信息偷录、公开的人都是可耻的,不论这个行为有没有造成后果,断绝联系都是明智的。毕竟身边如果有不靠谱的人,最大的风险就是你根本无法预料他下一个坑会为你安插在什么位置。

  □田晨(法律工作者)

【编辑:叶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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