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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网约车实时监控保安全 “克隆出租车”最高罚3万元

2019年10月10日 15:37 来源:南宁晚报 参与互动 

  本报记者 彭媛媛

  《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南宁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通过,自治区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批准,于10月1日起施行。昨日,在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针对新《条例》亮点、乘坐网约车安全问题、“黑车”“克隆车”打击监管问题,以及如何保证乘客投诉“有回应”等市民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了答记者问。

  关键词

  乘客安全

  “大数据”实时采集监控保障人身安全

  问:2018年,郑州市公安局发布一则案情通报,一名空姐在乘坐网约车途中遇害。由网约车引发的危及乘客安全的恶性事件让社会和民众意识到乘坐网约车安全问题需要有法可依。《条例》对保障乘客乘坐安全有哪些规定?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赵克英:新修订《条例》对网约车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安全管理机制提出了具体要求。针对网约车使用网络技术进行经营的特点,结合南宁市的管理实际作出规定。

  例如:规定对网约车企业加强安全管理,实时录入网约车企业、车辆、驾驶员相关许可信息;将网约车平台相关静态信息以及订单信息、经营信息、定位信息、服务质量信息等营运数据,实时传输至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管平台;设置二十四小时运转的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团队,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置;在网络服务平台客户端显著位置设置“一键报警”程序,方便驾驶员、乘客遇到意外紧急情况及时向平台预警;等等。

  同时,对网约车企业不落实以上安全管理措施的,《条例》设定了行政处罚,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网约车客运经营许可证。

  关键词

  服务设施

  机场火车站等应设网约车上下车停靠区

  问:在出租汽车基础服务设施规划设置与建设方面,新《条例》相比旧《条例》有哪些新的亮点?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梁素安:目前,南宁市已经在各主要路段设立出租汽车上下客站,供巡游车上下乘客即停即走;在机场、火车站、各大客运站均开通了巡游车候客通道,实行免费开放。结合新的需求,新《条例》在旧《条例》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使出租汽车服务设施的设置和管理更具人性化、更便民。

  比如:为解决出租汽车驾驶员在停车、就餐、如厕等方面的实际困难,《条例》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停靠站、候客泊位等设施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适当位置为出租汽车设置临时停车泊位,面向巡游车和网约车驾驶员开放,方便出租汽车驾驶员在工作期间就餐、休息。

  针对网约车乘客日益增长的实际,为方便网约车乘客换乘,《条例》在原设定巡游车候客通道的基础上增加规定:机场、火车站等交通枢纽所有者、经营者、管理者应当设置网约车停靠区域,方便网约车上下客使用,并维护现场秩序。

  关键词

  投诉处理

  网约车涉及安全等被投诉未经处理不得接单

  问:畅通、高效的投诉渠道是提升出租汽车服务质量的关键,但有不少市民反映,向出租汽车公司特别是网约车平台公司投诉后,常常得不到反馈,或者得到的回复不满意,也没有其他处理途径。对此,《条例》有什么具体规定吗?

  市司法局副局长蓝旭高:《条例》作出明确规定,出租汽车企业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公布投诉方式和监督电话,即时受理乘客咨询、投诉、遗失物查找等事宜,并在受理投诉后七日内做出答复处理。

  那么,针对反映较多的网约车投诉难问题,《条例》还规定网约车企业应当实行投诉冻结机制,对乘客投诉涉及安全或者拒载等重大服务质量问题未核查处理的,不得向被投诉驾驶员派单。出租汽车企业未建立、落实投诉受理制度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今后,乘客认为出租汽车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也可以向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乘客投诉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在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处理结果书面答复投诉人;情况复杂的,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投诉人。

  关键词

  打击“黑车”

  规范巡游车管理从源头杜绝“克隆车”

  问:市民出行打车时最怕的就是打到“黑车”特别是“克隆车”,不但被加价、绕路,有时候连自身安全也受到威胁。“克隆车”外形与正规巡游车几乎一模一样,普通市民很难辨认。对打击监管“黑车”“克隆车”,《条例》有哪些措施?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梁展凡:“克隆车”危害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它具有隐蔽性、欺骗性强等特点。在《条例》修订前,对“克隆车”只能从非法营运的末端行为进行打击,取证难、执法难,效果不佳。

  此次修订《条例》,参考了外省市的立法经验,从巡游车的设施标志设置、车辆停止营运后的管理上进行规范,从源头杜绝“克隆出租汽车”。

  比如:规定未取得巡游车车辆营运证的机动车不得设置巡游车顶灯、空车待租标志和计程计价设备等营运设施、标志,或者类似设施、标志。巡游车车辆的营运期限届满,巡游车企业应当停止该车辆营运,自车辆停止营运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清除车身营运标志,拆除营运设施,向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回相关营运证件及标志,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未取得巡游车车辆营运证的机动车设置巡游车顶灯、空车待租标示、计程计价设备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通过这一系列措施,保证市民的出行安全,保障市民的合法权益。

  个人经营网约车应具备哪些条件

  特别提醒

  驾驶车辆要求:

  根据《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取得本市交警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牌照,及登记为网络预约出租客运的行驶证;二是车辆应当符合安全和环保相关标准,车辆类型、参数、性能等符合规定要求;三是车辆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四是车辆内按照规定设置网约车专用标识;五是车辆为个人所有的,所有人名下无在营运期限内的其他网约车;六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驾驶员要求:

  应符合具有三年以上驾龄、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无五类违法行为等要求。

  符合上述条件,车主可以向南宁市行政审批局提出申请。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和网约车车辆营运证后,经取得网约车客运经营许可的网约车经营企业通过注册登记,即可开展网约车营运。

【编辑:苏亦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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