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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首例利用疫情诈骗案宣判 嫌疑人判处六个月罚千元

浙江首例利用疫情诈骗案宣判 嫌疑人判处六个月罚千元

2020年02月07日 15:54 来源:中国新闻网参与互动参与互动
浙江首例利用疫情诈骗案宣判嫌疑人判处六个月罚千元
    图为庭审现场。 鄞州法院供图 

  中新网宁波2月7日电(见习记者 李典)7日,记者从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获悉,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浙江省首起利用疫情虚假出售口罩诈骗案。

  据了解,2月3日,被告人应某冒用“鄞州二院女护士”的身份,通过微信结识了受害人吴先生,并向其透露自己有获取医用口罩的特殊渠道。

  疫情当前,吴先生急需口罩,再加上应某给出的价格比市场价低很多,于是便向应某提出购买1万个医用口罩,想留作自用以及分发给周围亲友。

  随后,应某换上另外一个微信号,编造“鄞州二院仓库管理员”的身份与吴先生联络沟通。待吴先生支付了6295元口罩款后,便停止了与吴先生的联络。

  2月3日,鄞州公安分局接到受害人吴先生报案,于2月5日即抓获犯罪嫌疑人应某。随后,该案移送公诉机关,公诉机关对应某进行了教育,应某愿意认罪认罚。

图为庭审现场。 鄞州法院供图 摄
图为庭审现场。 鄞州法院供图 

  2月7日,公诉机关向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鄞州区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被告人应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没有异议,并已退赔全部赃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应某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期间,假借销售用于预防突发传染病疫情用品的名义,诈骗他人财物,依法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应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完)

【编辑:黄钰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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