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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医保局:确诊及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无须承担医疗费用

北京医保局:确诊及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无须承担医疗费用

2020年02月08日 01:47 来源:北京青年报参与互动参与互动

  确诊及疑似患者无须承担医疗费用

  已向20家定点医院预付5.5亿元专项资金 11名参保患者完成出院结算

  本报讯(记者 解丽)本市确诊及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治疗,个人无须承担医疗费用。昨日,市医保局发布消息,截止到2月6日,北京市医保部门为11名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治愈的参保患者办理了医保报销,个人自付费用全部由财政承担。据悉,该局已分两批次共向20家定点医院预付5.5亿元救治专项资金。

  据了解,疫情当前,为确保让患者放心就医,市医保局与市财政局及时调整针对确诊和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的报销政策:对确诊和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发生的医疗费用,本市患者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的部分,由市财政予以补助,不需要个人支付;外地患者的救治费用由北京市医保局先行垫付,疫情结束后全国统一组织清算,不需要患者个人支付医疗费用,确保患者不因费用影响就医。因此,无论本市患者还是外地患者,均可放心就医。

  同时,为让医院放心救治,市医保局在前期向三家市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收治定点医院拨付专项救治资金6900余万元的基础上,近日又向海淀医院等17家区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收治定点医院拨付4.8亿元救治专项资金。截至目前,两批次共向20家定点医院预付5.5亿元救治专项资金。

  此外,为让市民放心预防,避免慢病患者因开药时间问题反复奔走医院,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参保人员明确诊断并需要长期用药的,定点医疗机构在保障用药安全的条件下,可根据病情需要适当增加开药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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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保单位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补缴

  北京市社保中心、医保中心昨天联合发布《关于发布参保单位(个人)延长社会保险缴费具体办法的通告》,包括职工养老、失业、工伤、职工医疗(含生育)在内的保险费,都可以适当延长缴纳,适用对象包括本市正常参保缴费的参保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

  通告中明确,对于参保单位,因疫情影响未能按时成功缴纳2020年1月和2月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在延长缴费期间,参保单位的1月、2月社会保险费继续按照正常流程缴费,凡未能按时缴费的参保单位,均可延长至3月底缴费。对于延长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参保单位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补缴。

  具体操作是从2月17日起,参保单位在网上申报“不见面”补缴,对于暂无法网上申报补缴的业务,参保单位可通过传真、邮件等途径向各区经办机构提出,并选择“银行缴费”途径,直接通过银行扣款实现补缴。因特殊疑难情况确需到现场补缴的,参保单位可提前与各区经办机构电话预约办理。

  对于灵活就业人员(包含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1月、2月仍按照正常业务流程,按月进行统一缴费(通过银行扣款)。凡未成功缴费的人员,均可以延长至3月底缴费。2019年12月至2020年2月期间出现因缴费不成功导致缴费中断的人员,可以补缴,不视为断缴;补缴后,中断期间的医疗保险待遇可以享受,不受6个月待遇等待期限制。

  通告中还指出,在本市正常参保缴费,属于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冰雪体育行业且经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的企业可延长缴费至7月底。但不属于上述行业,以及未经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的企业不能延长缴费至7月底。

  文/本报记者 解丽

【编辑:张楷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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