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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首例涉疫情寻衅滋事案一审宣判 被告人获刑11个月

江西首例涉疫情寻衅滋事案一审宣判 被告人获刑11个月

2020年02月15日 21:01 来源:中国新闻网参与互动参与互动
江西首例涉疫情寻衅滋事案一审宣判被告人获刑11个月
    2月15日上午,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涉疫情寻衅滋事案。兴国县人民法院 供图

  中新网南昌2月15日电 (记者王剑)记者15日从江西省高院获悉,该省首例涉疫情寻衅滋事案一审宣判。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当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涉疫情寻衅滋事案。被告人谢某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判决后,谢某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

  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2月1日,兴国县长冈乡塘石村委会根据上级要求,安排一名村干部和三名村民在该村富胜组斧头角路段设临时检查点,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进行防控。

  当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谢某某驾驶皮卡车经过该检查点时,因未按防控要求佩戴口罩担心被现场记者拍摄,拒绝下车进行检查登记并驾车向前慢行,现场工作人员用身体拦下谢某某的车辆,谢某某只好下车接受检查登记。为防止谢某某逃避检查,工作人员临时将村干部个人用于防控宣传的车辆开至路中间。

  谢某某见状,认为自己是本村人,工作人员这样做没有给其面子,为发泄心中不满,遂返回车上,驾驶皮卡车连续三次撞击防控宣传车,导致防控宣传车严重受损。

案发现场。 兴国县人民法院 供图
案发现场。 兴国县人民法院 供图

  经鉴定,防控宣传车受损价值人民币9623元。案发当日,谢某某被兴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兴国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为发泄个人情绪,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扰乱疫情防控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开庭前,兴国县人民法院依法为谢某某指定了辩护人。鉴于被告人谢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兴国县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完)

【编辑:叶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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