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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入境来浙人员产生的集中医学观察费用等自理

浙江:入境来浙人员产生的集中医学观察费用等自理

2020年03月18日 22:06 来源:中国新闻网参与互动参与互动
浙江:入境来浙人员产生的集中医学观察费用等自理
    浙江杭州一家作为医学观察点的酒店内。 钱晨菲 摄

  中新网杭州3月18日电(记者 王逸飞)18日,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境外疫情输入防控工作的通告。该省明确,对14天内来自或到访过疫情严重国家(地区)的入境来浙人员,一律实施集中医学观察14天;所有入境来浙人员产生的集中医学观察费用等自理。

  加强入境防控和服务方面,浙江提出,入境时出现发热、干咳等呼吸道症状者,属本省入境口岸发现的,由口岸所在市、县(市、区)政府负责并安排诊治;密切接触人员按既定措施统筹安排处理。属省外入境口岸发现的,按口岸所在地相关规定及时处置,并启动省际联动机制加强对接。

  对14天内来自或到访过疫情严重国家(地区)的入境来浙人员,浙江将实施全程集中或受控转运,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该类入境人员一律实施集中医学观察14天。对14天内来自或到访过非疫情严重国家(地区)的入境来浙人员,实施全程登记、定期申报健康状况管理措施。入境来浙人员应根据当地管制措施申领“健康码”国际版。

  在产生的相关费用方面,该省明确:所有入境来浙人员产生的长途转运交通费用、集中医学观察费用(含食宿费用)自理。对于检测和医疗费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购买商业保险的,按相关规定核报或理赔;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自理;对特殊困难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救助。

  浙江发布的通告指出,入境来浙人员应如实履行健康申报、行程史填报等信息报告责任。凡有涉嫌故意隐瞒境外旅居史、新冠肺炎病例接触史,不如实申报健康状况,拒绝接受医学检测和集中隔离等防控措施,以及其他扰乱疫情防控工作正常秩序等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并作为失信人员纳入个人信用档案。

  据悉,上述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疫情解除后终止。另据浙江省卫健委最新数据显示,截至3月17日24时,浙江省累计报告新冠肺炎确诊病例1232例(其中境外输入病例15例),累计出院1216例。(完)

【编辑:刘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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