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出游途中突发疾病,医疗费谁来担?法院这样判
法治在线丨游客出游途中突发疾病,医疗费谁来担?法院这样判
游客在旅游途中突发疾病,产生的医疗费该由谁承担?旅游公司要不要为这份“意外”买单?安全保障义务的“边界”在哪儿?此前,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旅游服务合同纠纷案,用一纸判决给出了明确答案。
不久前,浙江台州一家旅游公司组织游客前往安徽黄山旅游。出发前,公司与游客签订了旅游服务合同。
黄岩区人民法院宁溪法庭副庭长 丁毅诚:在出发之前,签订旅游服务合同的时候,当地的旅行社工作人员跟参与旅行活动的人交代了一些注意事项,比如身体不适,必须跟领队讲清楚,如果有高血压、心脏病比较严重,不适合参加的就不能报名。
年过七旬的黄某当时跟着同村的伙伴一起报了名。可谁也没想到,第一天行程就出了状况。
丁毅诚:到达出发地点之后,黄某跟同行的人一直走在旅游团末尾,走了几百米之后,黄某就说自己有点走不动了,不想再继续下面的行程了。
黄某提出想回到出发点等大家回来,同行的游客立即向导游反映了这一情况。
丁毅诚:黄某也表示,身体没有什么不适,只是感觉有点累,走不动了。导游也觉得这个问题不是很严重,同意黄某就不参加后面的行程。
旅途中突发疾病
老人索赔14万余元
于是,黄某独自回到出发点等候。当天下午,他与结束游览下山的游客一起回酒店休息,接着又一起去吃了晚餐,这期间并没有表现出明显不适。但到了晚上9 时左右,在酒店房间里,与黄某同住一室的游客发现他身体不对劲,立刻向导游报告。导游赶到房间查看,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同时让同行游客帮忙联系黄某家属。救护车抵达后,导游一路陪同将黄某送往医院,直到家属赶来交接完毕才离开。
经诊断,黄某当日所患疾病为急性脑梗死,同时还患有高血压等基础疾病。此后, 他辗转多家医院治疗,累计花去近十九万元医疗费。事后,黄某将旅游公司和地接社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十四万余元。
丁毅诚:大家意见分歧比较大,旅游公司认为自己各项保障安全措施做得比较充分,所以不同意赔偿。旅游公司有适当补偿的意向,但是原告方黄某认为数额不足以达到他的预期。
法院:旅游公司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旅游经营者对于游客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在合理限度内。本案中,旅游公司在出发前已向包括黄某在内的游客告知了旅游过程中的相关风险事项;黄某突发疾病后,导游及时履行了查看、急救、联系家属、陪同就医等救助义务,已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和救助责任。
而另一方面,黄某在报名时隐瞒了自己的既往病史。
丁毅诚:黄某在就医过程中诊断出了有高血压等疾病,而且腿部以前还做过支架手术,同时还有一些心脏方面的问题。跟他同村、同行的游客也做证,他还在康复期,出发前原定是需要到康复机构检查治疗的。在旅游出发前,黄某也没有跟旅游公司反映这些情况。
法院:游客隐瞒病史 应自行承担相应风险
法院认为,黄某自身的疾病,是导致此次突发病情的主要原因,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旅游风险。旅游公司对黄某突发疾病造成的损失,不存在过错,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驳回黄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表示,旅游过程中,游客对行程风险的了解远不及旅游经营者,法律要求旅游经营者对游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为了避免义务无限扩大,给旅游经营者造成过重负担,进而损害整个旅游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也需要为这项义务划出一条合理的边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明确规定,游客未按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要求提供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并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不听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告知、警示,参加不适合自身条件的旅游活动,导致旅游过程中出现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游客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只要旅游经营者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对于游客损害的发生及扩大没有 过错,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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