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朋友刮彩票,对方中100万大奖!奖金归谁?
近日,江苏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一则案例。
2025年1月,张某与谷某相约购买刮刮乐。在彩票站,张某扫码支付40元,与谷某各抽取彩票一张并各自刮开,张某未中奖,谷某中得100万元奖金。
在现场,彩票站告知须持身份证兑奖。谷某送张某回家后,自行兑得奖金80万元(须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并向张某转账当天的餐饮及彩票费用,张某未收。后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谷某返还80万元及利息。
对于原告的占有返还请求,法院经审理认为,占有返还请求权需满足三个要件:请求权主体为原占有人、存在侵占行为导致原占有人丧失占有、侵占行为具有违法性。本案中,双方系朋友关系,消费过程中存在相互请客的特征,不具备侵占行为的违法性特征。
就彩票权利归属而言:
购买彩票属于射幸行为,购买的是中奖机会,开奖前每张彩票中奖概率平等。
张某付款40元购买两张彩票,允许谷某抽取其中一张,且未予制止,应视为将中奖机会赠与谷某。
谷某中奖后,张某未当场提出异议,进一步印证其认可该权利归属。
综上,彩票所有权及中奖权益应归谷某所有,张某的占有物返还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解释
朋友间“相互请客购买彩票”属射幸行为,中奖权益依附彩票所有权,归属应结合出资、交付及双方合意界定。
射幸合同的核心在于结果的不确定性,当事人需自行承担未中奖的风险,同样也应享有中奖后的收益权。购买者出资仅获得参与机会,权利归属不随中奖结果倒推。
朋友、亲属等亲密关系中,对小额射幸机会赠与应遵循“默示优先”原则,无需苛求书面约定,减少因事后反悔引发的纠纷,共同维护和谐友善的社交秩序,理性看待偶然收益,避免因“羡慕嫉妒”突破法律与道德边界。
监制丨王元
主编丨王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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