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红树林后补种,海南法院:不等于赔偿义务终结
中新网海口10月20日电 (王晓斌 熊鹰 高媛)海南一公司在澄迈县滨海区域开发建设中损毁红树林,事后虽完成两轮补种修复并通过验收,但仍被法院判令赔偿红树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空档期”损失119.99万元。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近日公布的一起典型案例中明确,生态修复验收合格并不当然免除生态功能损失赔偿责任。

施工未经林业许可,损毁红树林构成生态侵权
该案涉事企业为海南某实业公司,其滨海开发项目位于澄迈县滨海沿岸区域。项目于2011年至2012年间先后通过属地投资审议、发改立项、指标审批及海域环境评价核准,2013年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证。
2014年至2018年施工期间,该公司未依法办理林地占用、林木保护审批手续,开展作业造成片区红树林植被损毁、滩涂生态原状改变。经司法鉴定机构两次鉴定及遥感影像比对核查,案涉施工行为累计损毁白骨壤(海榄雌)红树林32.65亩。
法院认为,红树林具备防风消浪、固碳储碳、净化海水、维系生物多样性等生态功能。企业虽持有合法用海审批手续,但在建设过程中违反法规,未经许可采取填埋方式毁坏红树林,减损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构成民事侵权,应承担赔偿责任。
两轮修复通过验收,仍被判赔功能损失
生态损害发生后,该公司于2019年至2020年组织实施了两轮红树林生态修复工程,均通过省级林业科研机构评估验收。
经鉴定评估,案涉施工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总价值为499.82万元,包括实际发生的生态修复工程费用379.83万元、红树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空档期损害价值119.99万元。该公司支付了修复施工费用,但未赔付生态功能损失款项,当地林业主管部门遂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公益诉讼。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该公司支付红树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期间损害价值119.99万元。判决后各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补种不能覆盖生态恢复“空档期”
法院在裁判理由中指出,红树林生长周期长、自然恢复难度大,人工补种苗木需经历较长时间才能逐步恢复至受损前的成熟生态系统状态。企业实施的植被修复仅弥补了直观林木损毁损失,无法覆盖生态受损初期至生态完全复原期间的功能空缺,该部分阶段性生态利益损失依法应当赔付。
案涉生态损害评估报告由国家级专业机构出具,评估程序规范、因果关系清晰、损失量化客观。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生态环境受损至恢复原状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属于法定赔偿范围。
法官提示,企业开展开发建设活动,即便取得常规用地、用海审批,也需遵守林业、生态保护专项规定。生态侵权责任包含修复治理、功能损失、鉴定评估等费用,仅完成植被补种,不能免除生态功能恢复期的赔偿责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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