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无钱为男友购买生日礼物,一店员竟然偷自己店里的服装给其男友作生日礼物。2月6日,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王某原系建湖县某品牌专卖店的店员,负责某品牌服装的销售工作。2008年12月8日,王某正在站店,忽然接到男友李某电话,李某告诉王某后天是自己的生日,希望王某与自己一起庆祝。王某便想送件东西给男友作生日礼物,但考虑到自己一个月工资不到1000元,没能力给男友购买礼物,便想到可以拿一件自己店里的品牌服装送给男友。于是,王某趁店主外出进货之际,将一件品牌服装(价值2000元)私自放入自己包中,下班后送给男友。次日,店主在清点服装时,发现少了一件服装至案发。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以不法所有为目的,使用非暴力胁迫手段,违反财物占有人意志,将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王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作者: 罗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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