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首例民事再审案“难产” 拟庭外调解——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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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首例民事再审案“难产” 拟庭外调解
2009年02月12日 23:44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中新网杭州2月12日电(记者 鲁子牛 见习记者 古其铮)记者获悉,备受关注的浙江省首例民事再审案继2008年10月7日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之后,于今日上午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庭外调解,调解最终结果未确定。

  客运合同留祸根

  这是一场旷日持久的纠纷,前前后后打了五场官司。合同纠纷始于2003年,新国线(杭州)运输有限公司改制,当时,将浙A22561班车交由公司员工徐木雷(曾用名徐木兰)买断经营。

  在2005年4月,作为经营者的徐木雷将浙A22561班车转让给浙江省宁波慈溪市掌起镇的戎夫迪,赵孟群、赵孟杰以戎夫迪亲戚身份与戎夫迪一同到新国线(杭州)运输有限公司,但只以戎夫迪一人身份与新国线(杭州)运输有限公司签订了客运车辆责任经营合同。合同约定:戎承包新国线公司的浙A22561班车,期限为2005年4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向公众连续提供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班线运输。”

  因此,这份合同有效无效、戎夫迪两位合伙人与这份合同是否有关联成为了以后数次官司争论的焦点。

  而后,2005年7月戎夫迪与赵孟群、魏根权签订股权协议;2005年年8月,赵孟群、魏根权与戎夫迪修订第一份股权协议后续签订了第二份股权协议(落款时间2005年4月);三人组成了一个合伙实体,由戎投资50万、赵投资80万、魏投资50万共计180万,全体股东委托戎夫迪一人负责客运经营;赵孟群,魏根权按投资股权比例获取利润。

  随后徐木雷收到合伙人委托戎夫迪支付的购车款140万元,其中80万是通过慈溪市掌起镇恒通电器厂以汇票方式支付,但汇票不能以私人账户接受,徐木雷遂向新国线(杭州)运输有限公司提出通过公司接收,公司方面同意。于是,在汇票到账后,80万元被徐木雷马上通过20次全部提取。戎夫迪同时支付了中介人岑光辉中介费40万元整。

  三人合伙不久,赵孟群、魏根权、戎夫迪为杭州至上海往返客运班车浙A22561的营运生意发生纷争;赵孟群,魏根权两人要抽回投资的股份本金130万的同时,还要合伙人之一戎夫迪以现金方式归还他们利息。

  三人协商未果,遂多次对簿公堂,延续至今。

  合同官司多波折

  2005年10月19日,原告赵孟群以被告新国线(杭州)运输有限公司未转让浙A22561客运班车为由,向西湖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被告新国线(杭州)运输有限公司返还车辆受让款八十万元,赔偿损失。

  因合同新国线只与戎夫迪一人签订,杭州西湖人民法院以原告主体不适格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赵孟群的起诉。

  2006年3月22日,原告魏根权以受被告戎夫迪欺诈订立合伙协议等为由,向慈溪人民法院起诉,赵孟群同时作为该案的第三人参与诉讼,要求撤消与被告戎夫迪签订的合伙协议,偿还五十万元、赔偿损失。

  据慈溪人民法院法律文件,赵孟群、赵孟杰(赵孟群姐姐)俩人述称,因客运班车不得擅自转让,故合伙购车的协议也反应无效。慈溪人民法院认为,客运班车转让是否有效与合伙协议是否有效并不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两者系不同的法律关系,对外购车系合伙体的对外事务,可另行理直。

  该院认定原告魏根权及第三人主张的欺诈事实不成立,判决驳回原告魏根权及第三人赵孟群的诉讼。原告魏根权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因未交纳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编辑:魏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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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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