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公司刻意不标识致命物质 包装被指侵知情权——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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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草公司刻意不标识致命物质 包装被指侵知情权
2009年03月16日 08:57 来源:法制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近日,云南昆明超轶控烟健康项目的项目官员李娅妮接受媒体采访,称烟草企业在合法的外衣下,展开一系列有效的包括欺骗、隐瞒在内的各种营销手段,来吸引民众买烟,对吸烟的有害性没有进行足够的诠释,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根据消法第8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李娅妮认为凡是消费者在选购、使用商品或服务过程中与正确的判断、选择、使用等有直接联系或有重大关系的信息,如所含重要成分、对健康的危害等,消费者都应有权了解。

  卷烟成分复杂,除尼古丁、焦油、一氧化碳外,其中还有亚硝胺、钋等4000多种化学物质,其中包括400多种有毒物质,这400多种有害物质中,超过50种是致癌物质,如钋就是一种危害极大的物质,科学家们发现,通过烟气吸入的Po210,其释放的阿尔法粒子能直接破坏人体内脏细胞,即使所吸收的分量不多,也会损害身体健康,但这些发表在科学期刊上的研究结果,一般吸烟者和非吸烟者不会去看,而烟草公司又刻意隐瞒,在卷烟包装上故意不把这些具有致命危害的物质标识出来。这无疑剥夺了消费者对卷烟产品成分的知情权,懵懵然继续吸烟受害。

  有些比较有权利意识的人士就提出过相关的诉讼,如刘胜江案。这也是国内首例烟草诉讼案。原告认为被告违反了消法和产品质量法,没有在外包装上标明“吸烟使牙齿变黄”的警示标志和香烟的有关资料,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迫于国际控烟的形势和国内消费者对知情消费的诉求,2009年,相关规定对卷烟包装作了修改,特别是对健康警语作了一次比较大的修改,从“吸烟有害健康”改成了两组警语。但是这种健康警示语远远未达到让消费者知情的标准。现在市面上流通的卷烟包装无法有效地向公众传递吸烟所致健康风险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特别是不能对新的吸烟人群———青少年和女性起到保护性警示。(记者储皖中)

【编辑:吴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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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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