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一事一议原则 浙两法院审案程序违法被发回——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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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反一事一议原则 浙两法院审案程序违法被发回
2009年03月24日 08:45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中新网杭州3月23日电(记者 鲁子牛 见习记者 古其铮)法院法官在审案时审了超出本案诉讼请求范围的事或者违反了一事一议的原则,那就是“管了闲事”, 程序违法了。记者今天从有关方面获悉,自《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浙江首例民事再审案终于有了结果,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浙江慈溪市人民法院以及宁波市中级人民中院的判决,案件发回慈溪市人民法院重审。

  这个裁决也意味着这起长达数载备受各界争议的官司又重新回到了原起点。

  一、二审法院审理后出现离奇结果

  这起案件纠纷始于2003年。那年,新国线(杭州)运输有限公司改制,公司将浙A22561班车交由公司员工徐木雷(曾用名徐木兰)买断经营。

  2005年4月,作为经营者的徐木雷将浙A22561班车转让给浙江省宁波慈溪市掌起镇的戎夫迪。随后徐木雷收到合伙人委托戎夫迪支付的购车款140万元,其中80万是通过慈溪市掌起镇恒通电器厂以汇票方式支付,但汇票不能以私人账户接受,徐木雷遂向新国线(杭州)运输有限公司提出通过公司接收,公司方面同意。于是,在汇票到账后,80万元被徐木雷马上通过20次全部提取。戎夫迪同时支付了中介人岑光辉中介费40万元整。 

  4月,赵孟群、赵孟杰以戎夫迪亲戚的身份与戎夫迪一同来到新国线(杭州)运输有限公司。但当时,他们只以戎夫迪一人身份与新国线(杭州)运输有限公司签订了客运车辆责任经营合同。合同约定:戎承包新国线公司的浙A22561班车,期限为2005年4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

  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向公众连续提供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班线运输。” 因此,这份合同有效无效、戎夫迪两位合伙人与这份合同是否有关联成为了后来这起官司数次争论的焦点。

  2005年7月,戎夫迪与赵孟群、魏根权签订股权协议;2005年年8月,赵孟群、魏根权与戎夫迪修订第一份股权协议后又续签订了第二份股权协议(落款时间2005年4月);三人组成了一个合伙实体,由戎投资50万、赵投资80万、魏投资50万共计180万,全体股东委托戎夫迪一人负责客运经营;赵孟群,魏根权按投资股权比例获取利润。

  三人合伙后不久,赵孟群、魏根权、戎夫迪三人之间为杭州至上海往返客运班车浙A22561的营运生意发生矛盾;赵孟群,魏根权两人要抽回投资的股份本金130万的同时,还要合伙人之一戎夫迪以现金方式归还他们利息。

  三人协商未果,遂多次对簿公堂,延续至今。

  2005年10月19日,原告赵孟群以被告新国线(杭州)运输有限公司未转让浙A22561客运班车为由,向西湖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被告新国线(杭州)运输有限公司返还车辆受让款八十万元,赔偿损失。

  因合同新国线只与戎夫迪一人签订,杭州西湖人民法院以原告主体不适格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赵孟群的起诉。

  2006年3月22日,原告魏根权以受被告戎夫迪欺诈订立合伙协议等为由,向慈溪人民法院起诉,赵孟群同时作为该案的第三人参与诉讼,要求撤消与被告戎夫迪签订的合伙协议,偿还五十万元、赔偿损失。

  据慈溪市人民法院法律文件,赵孟群、赵孟杰(赵孟群姐姐)俩人述称,因客运班车不得擅自转让,故合伙购车的协议也反应无效。慈溪人民法院认为,客运班车转让是否有效与合伙协议是否有效并不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两者系不同的法律关系,对外购车系合伙体的对外事务,可另行理直。

  慈溪市人民法院认定原告魏根权及第三人主张的欺诈事实不成立,判决驳回原告魏根权及第三人赵孟群的诉讼。原告魏根权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因未交纳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2006年12月20日,(原告)赵孟群和魏根权两人向慈溪市人民法院再次提起起诉,诉讼请求主要为:“一,依法确认俩原告与被告戎夫迪签订的合伙关系无效;二,以判令被告戎夫迪、被告新国线(杭州)运输有限公司返还原告赵孟群合伙投资款八十万元,并赔偿自二00五年四月四日起至返还日止的银行贷款利息损失(暂计算至起诉止为约一十二万元)。”

  慈溪市人民法院开庭后判决:确认原告赵孟群、魏根权与被告戎夫迪订立的合伙协议无效,被告戎夫迪、被告新国线(杭州)运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共同返还原告赵孟群八十万元。被告戎夫迪于判决生效之日赔偿原告赵孟群利息损失(以八十万元为基数、自二00五年四月四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点七六计算)。驳回赵孟群其他请求。

  2007年7月5日,被告新国线(杭州)运输有限公司不服慈溪市人民法院的判决,上诉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撤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07)慈民二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由新国线(杭州)运输有限公司单独偿还80万元和利息。

  浙江省高院认定:审案程序违法

  2008年4月7日,新国线(杭州)运输有限公司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请求,要求撤销慈溪市人民法院(2007)慈民二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和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甬民三终字第458号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此案是民事讼法修改后浙江省首例民事再审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0月7日上午开庭再审。

  2009年1月22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组成合议庭重新开庭审理,在审理期间审判长与主审法官一致认为:本案应该围饶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本案是否超出诉讼请求范围;2、本案是否违反一事一议的原则;3、本案是否违反管辖权原则。

  在庭审过程中,几方围绕法庭准许的问题,表述了各自的观点, 因该案比较复杂,当庭未作判决。之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审理本案的法官对案情进行了多次的核查。最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原审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作出裁定如下:

  一, 撤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07)慈民二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和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甬民三终字第485号民事判决;

  二, 本案发回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重审。本网将继续关注。(完)

【编辑:张哉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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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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