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首例公交超员案再审判决:公交超载 司机挨罚——中新网
本页位置: 首页新闻中心社会新闻
    云南首例公交超员案再审判决:公交超载 司机挨罚
2009年03月31日 13:11 来源:云南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历经两年零3个月,备受关注的云南省首例公交车超载被罚案终于有再审结果。记者昨日获悉,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再审判决,认定公交车超员属违法行为,驳回两公交车司机的上诉请求,维持了交警部门对公交司机作出的处罚决定。

  案件起因

  两公交车超载先后被罚

  据了解,2007年1月12日下午5时30分,26岁的刘师傅驾驶陆良县某城市公共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的一辆中型普通客车,行至县城同乐大道红绿灯处时,因超过该车行驶证核定的人数载客被巡逻的交警当场查获。随后,交警依据我国《交通安全法》之规定,当场对刘师傅罚款100元并记两分。

  次日下午,同一公交公司的驾驶员陈师傅所驾中型普通客车同样因超载,此车核载人数为35人,实载乘客47人,其中大人40人,孩子7人。交警通知陈师傅15日内到陆良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以下简称“陆良县交警大队”)接受处理。同年1月18日,陆良县交警大队对陈师傅罚款200元,记两分。

  事后,“想不通”的刘师傅、陈师傅将陆良县交警大队告上法庭,分别请求判决撤销被告对他们的处罚决定。

  法院判决

  维持交警处罚决定

  受理案件后,陆良县法院对上述两案分别进行了审理。法庭上,两公交司机及委托代理人据理力争:《交通安全法》中第四十九条、第九十条只适用于对公路客运超载的定性和处罚。他们同时提交了国务院法制办政法司编著的《交通安全法》释义,该释义证实该处罚适用法律错误;另外,两原告还引用建设部及有关部门公共车辆行业国家标准按0.125平方米计算标准,不按座位计算的规定,认为两车不存在超员的问题。

  很快,陆良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维持了陆良县交警大队所作的处罚决定。刘师傅、陈师傅不服一审判决分别提出上诉,曲靖中院审理后,均维持了原判。

  两名驾驶员不服二审判决,向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省检察院于去年6月12日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随后省高院指令曲靖中院对两起案件进行再审,曲靖中院再审后维持了二审原判。

  交警观点

  公交超员处罚面临两难

  接受采访的交警说,在处罚公交车超员时面临两难:禁止公交车超员,就必须增加公交车的数量,但增加了公交车数量,又会给城市交通带来压力,也会给很多市民的出行带来诸多不便。就说查处,如果拦下公交车清理超员的乘客,乘客的出行必然要受到影响,不查处的话,又不能对公交车违法熟视无睹,放任自流。

  司机认为

  公交超载合情不合理

  公交车超员怎么会属于违法?对于这样的处罚结果,众多公交车司机表现出不理解。公交车司机张先生说:“这也没有办法,公交车本来就是为了方便乘客,公交车总不能到站了不停车,不让乘客上车吧?只要开慢一点,不会有什么问题。再说,公交行业本来就是社会公益服务,低收费多拉客,大力解决群众的出行难,超员问题似乎一直是被社会各界所默许的。”另一位公交车司机表示:“公交车不好核定超载,假如仅仅是座位坐满了就拒绝乘客上车,那么势必造成甩站,乘客首先就不满意。再说,从设计上看,公交车里空出的地方就是为了多拉乘客。”

  在公交司机看来,公交车超载是个合情不合理的问题。

  此事经新闻媒体报道后,陆良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处罚公交车超员的案件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的关注,引发了公交车超员要不要处罚的争论。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曾给予了深入报道,并给出了建议性的观点:公交车超员属违法行为,但各地交警执法要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进行,做到社会效益和法制效益的有机统一。(记者 王磊 实习生 李霞 通讯员 吴波 陈学理)(春城晚报)

【编辑:吴博
    ----- 社会新闻精选 -----

商讯 >>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视频图片2010}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