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淮南“盐官”三罪并罚获刑15年——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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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淮南“盐官”三罪并罚获刑15年
2009年05月08日 13:49 来源:中安在线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短短不足5年时间,侵吞公款49万多元,受贿近22万。近日,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受贿罪和玩忽职守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处淮南市盐业管理局原局长何玉宝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6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7月15日,身为淮南市盐务管理局局长、淮南市盐业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的被告人何玉宝利用职务之便从单位财会部门“借款”50000元向企业投资入股,后为达到侵吞目的又指使他人将该笔借款凭证从账目中抽出销毁,至2007年,共获该笔股款分红39000元。2003年底至2006年初,被告人何玉宝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四次指使或伙同他人私分盐业运费返还及补贴款195146元,个人得赃款161146元;且多次安排单位财务和运输管理人员,从单位“小金库”违规支取公款290000元,个人侵吞达280000元。为掩盖犯罪行为,逃避检察机关侦查,被告人何玉宝又伙同相关涉案人员密谋策划,由妻子刘某出面购买假印章、假发票,用于虚构往来账目冲抵“小金库”亏空。

  另据查明,2003年至2008年期间,被告人何玉宝先后多次接受淮南盐业有限公司食盐包装袋供应商雷某(因行贿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给予的“回扣”累计高达199395元,接受得到其“关照”长期承揽该公司食盐运输业务的王某以逢年过节之名“赠送”的礼金合计人民币2万元;且被告人何玉宝任职期间疏于管理,纵容相关管理部门多次将食盐批发给不具备供盐资格的经销商程某异地销售,严重扰乱了当地盐业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损害了国家声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玉宝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侵吞公款,个人分得491146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其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219395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何玉宝能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收受王某2万元礼金的犯罪事实,应以自首论,且案发后其积极退回赃款305500元,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其身为淮南市盐务管理局局长,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但纵观全案其情节较轻,可免予刑事处罚。根据被告人何玉宝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态度等情况判决被告人何玉宝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3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3万元;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6万元。所涉赃款予以追缴。

  宣判后,被告人何玉宝表示服判,不上诉。日前,该判决已生效。(来源: 中安在线-安徽法制报 魏胜磊)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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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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