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在超市踩到小番茄摔成伤残获12万元赔偿——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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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顾客在超市踩到小番茄摔成伤残获12万元赔偿
2009年06月01日 12:58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中新网宁波6月1日电(记者 徐小勇 通讯员 赵春阳 郭缨)家住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小港红联的龚女士怎么也没有想到,小小的番茄竟然会让她摔成9级伤残,而且花了将近一年的时间才拿到12万元的赔偿。

  2008年5月18日,家住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小港红联的袁女士陪母亲龚女士在镇海城区某超市购物。在购物过程中,龚女士踩到了撒落地下的小番茄不慎滑倒,随即转入宁波市第六医院治疗,确诊为左股骨颈全面骨折,进行全髋置换术。

  事发后,镇海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负责人及时赶到现场,经过调解协商,该超市同意在性质定论前先行垫付70%治疗费用,后续赔偿待定论后再解决。2008年11月,宁波三益司法鉴定所鉴定龚女士为9级伤残。龚女士家属要求超市赔偿治疗费、伤残鉴定费、残疾赔偿金、在院期间营养费、出院后营养费、出院后护理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失费、残疾辅助器的更换费及医疗费等费用共计171902元。

  鉴定出来后,超市方面对赔偿一直没有结果,2009年3月30日,当事人家属向镇海区消保委投诉。由于双方各执一词,镇海区消保委于4月15日进行仲裁。经过仲裁,最终超市方面同意赔偿人民币12万元。

  据不完全统计,宁波市工商局镇海分局12315中心自2009年初以来,已接收到5起此类消费者未能在安全的环境中选购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投诉。

  据了解,造成消费场所安全权纠纷的原因主要有几个方面,首先是经营者在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将追求利润放在第一位,忽视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其次是,经营者没有事先在可能产生人身伤害的商品或服务场所设立警示标志,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不力;还有就是经营者在发生问题后采取拖延战术,拒不承担责任,能推就推,能挡就挡,导致与消费者之间的矛盾激化,产生冲突;最后还由于消费者缺乏自身防范意识以及安全意识不足。

  有关专家表示,消费者在整个消费过程中都享有安全权,它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具体包括人身安全权和财产安全权。这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必须具有合理的安全性;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服务必须有可靠的安全保障;经营者提供的消费场所应具有必要的安全保障。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对前两点的关注已越来越强,而忽视了消费场所的安全性。

  镇海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消费者在消费中遇到损害时,当事双方首先要注意保护现场,为明确责任提供依据。

  工商部门提醒消费者要从自身做起,树立安全第一的消费意识,提高自我保护的能力,同时要求经营场所加强内部管理和外部服务。(完)

【编辑:魏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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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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