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7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重庆忠县“2.7”灭门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蒋华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8月,被告人蒋华云在忠县务工期间认识王某(本案死者)并与其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二人并商议王某同丈夫李某(本案死者)离婚后两人共同生活。为此,被告人蒋华云与李某夫妇及其家人多次洽谈,但李、王并未离婚,蒋华云对此表示不满。
2009年2月6日晚,被告人蒋华云多次电话联系王某要求见面未果,遂携带水果刀、木棒等前往李某家,其在楼道处与李发生争吵,蒋华云持木棒猛击李头部致其当即昏迷倒地。随后,被告人蒋华云持刀将王某、李某及其子小超(化名,本案死者,殁年13岁)一家三口全部杀害。
之后,被告人蒋华云离开现场并连夜乘坐出租车逃往重庆市涪陵区。2月8日上午,被告人蒋华云向涪陵区公安局投案自首。
经鉴定,被害人李某系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部后再用锐器砍击颈部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害人王某系他人用锐器砍击头部和躯干部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害人小超系他人用锐器砍击头部及颈部和刺击腰背部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蒋华云持刀故意剥夺他人生命,持刀杀死李某、王某、小超三人,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虽然被告人蒋华云案发后投案自首且有一定悔罪表现,但其犯罪情节恶劣、手段特别残忍,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并且有抢劫犯罪的前科劣迹,人身危险性大,故不足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院根据被告人蒋华云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蒋华云当庭表示将上诉。
作者: 赵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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