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诉讼害人又害已 浙江一案原告被告皆被判刑——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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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诉讼害人又害已 浙江一案原告被告皆被判刑
2009年08月08日 23:10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中新网温岭8月8日电(记者 柴燕菲 通讯员 叶长杉 张挺霞)8月6日,浙江温岭法院下判了两个虚假诉讼的当事人,假造借条叫对方起诉自己的王某犯妨害作证罪,被判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配合王某造假借条提起诉讼的郭某犯帮助伪造证据罪,被判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王某因欠陈志标40万元借款无力偿还被温岭法院判决偿还陈志标借款40万元及相应利息。但法院判决后王某未主动还款,陈志标申请执行,法院于是查封了他个人所有的位于温岭市城东街道星光大厦的一间商品房,接下去就将拍卖兑现,用以偿还陈某的借款。为了少还陈志标借款,王某听别人说叫人立借条向法院起诉自己可以达到这样的目的,于是在2009年3月初的一天夜里,他来到以前的初中同学,现在还保持着很好朋友关系的郭某的家里,要郭某帮忙。郭某碍于情面,没有拒绝,而郭某的丈夫倒说了一句,说这样做是要坐牢的,王某就拍胸部保证,说不会有事,如有事都由他负责。于是王某书写了两张借条,一张写明王某向郭某借款50万,另一张写明借款70万,总计借款120万,载明借款月利率为2%,两张借条都由王某签署姓名,然后交给郭某。2009年3月12日,郭某凭借这两张伪造的借条向温岭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王某偿还借款本金120万元及利息。温岭市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09年4月28日开庭审理,在王某和郭某双方对诉争标的没有异议,并有证据证明事实的情况下,法院确认了案件事实,在承办法官的调解下,王某和郭某当庭达成调解协议,由温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了上述伪造的债务。

  然而陈志标听说王某和一个女人在法院里有巨额债务官司的事,他就到法院反映,说他对王某很了解,他坚信王某是不可能有这么多债务的。陈某的话引起了法院对王某和郭某之间借贷纠纷的怀疑,法官把郭某叫来做笔录,郭某很快如实供述了作假的全部实情。

  2009年5月20日上午,王某向温岭市公安局刑事侦察大队投案;2009年5月21日下午,郭某向温岭市公安局刑事侦察大队投案,两人均被取保候审。

  温岭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出于个人利益,指使他人作伪证,导致温岭法院作出错误的民事调解书,严重妨害了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郭某明知王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仍帮助其伪造证据并提起民事诉讼,致使温岭法院作出错误调解结果,情节严重,两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鉴于犯案情节,法院对两人作了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其实,作假者用假诉讼的方法,最终是并不能得到不当利益的。因为他假造借条叫亲戚朋友起诉自己,在法院对其财产实施拍卖等变现后,假设法院没有发现他们的作假行为,他的亲戚朋友从法院对其变现财产的分配中分到部分钱,然后亲戚朋友把分到的钱还给他,他眼前算得到了部分本应该分给真实债权人的钱,但真实的债权人因为仅得到了部分钱,未受偿的部分他迟早还是要还的,只要他有收入、有财产,法院就要对他继续执行,直到他还清真实债权人的欠款为止。”温岭法院民二庭俞庭长对记者作了如此一番解释,“所以,假诉讼对作假者来说并没有必要。更有甚者,这是种违法犯罪行为。以前这种情况不多,偶尔有时对作假当事人一般作司法拘留等的处罚,现在有多发趋势,今后法院势必将加大惩处力度,奉劝当事人明事理,别作假。”

【编辑:吉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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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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