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家侦探”存废亟待正视 学者:宜疏不宜堵——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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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家侦探”存废亟待正视 学者:宜疏不宜堵
2009年09月07日 12:58 来源:大众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8月28 日,济宁市中区陈梅女士听到家中有“啪啪”的响声,顺着声音寻找,她竟在自己卧室的柜子旁发现了一套秘拍摄像设备。解放路派出所民警接报警后侦查,最终抓获了一“私家侦探”公司负责人张海。原来,张海是受人委托调查不正当男女关系的。因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张海被处以行政拘留12天,罚款600元。

  虽然工商部门从未发出过一张营业执照,可“私家侦探”公司却在地下发展迅猛。张海供认,他的公司已经运行了4 年多,业务和收入都不错,而像他这样的公司仅济宁市区就有10 多家。因为身份尴尬,“私家侦探”公司的存在备受争议。是因其屡破法律底线应给予取缔,还是在法律上给其合法身份?“私家侦探”的存废已成为一个亟待正视的问题。

  据了解,公安部曾在 1993年颁布禁止开设“私人侦探所”的通知,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各种形式的民事事务调查所等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 2002 年底,“私家侦探”的命运出现转机:国家工商总局调整了商标分类注册的范围,其中新增允许注册的服务商标包括提供私人保镖、侦探公司和寻人调查等“安全服务”。但允许注册商标并不意味着“私家侦探”的禁令已开,注册了的项目只有在取得了相关的营业执照后才可以运行。记者在多家“私家侦探”公司的网站上看到,几乎所有公司都打这个“认识差”,称其身份合法、已经过注册。而记者从我省有关部门获悉,现在全国没有一家私家侦探公司获得过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这就出现一个现象:“私家侦探”公司暗流涌动,却又都顶着信息公司、 安全咨询公司等幌子。警方说,这给查处带来难题。

  “ 私家侦探公司用正常手段几乎不可能完成委托人交给的任务。”山东德义君达律师事务所路成华律师认为,“私家侦探”所调查的多是婚外情、行踪等事项,他们往往采用窃听、跟踪、监控等手段,而这些调查手段只有公安局、检察院等执行公务的国家机关人员才有权使用。调查权滥用必然导致侵入住宅、侵犯隐私等后果,这已经触犯了法律。

  而山东大学副教授李鲁宁认为,出于在打官司等过程中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很多人需要一些证据,“私家侦探”有强大的市场需求,其趋于合法化应是必然的。当前应该正视这一社会现象,宜疏不宜堵。应出台相关法律,在赋予“私家侦探”权利的同时加强管理,引导其发挥积极的作用,允许其在阳光下健康发展。 (记者 张子扬 通讯员李 昂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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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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