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万泉寺投资公司原老总犯3罪一审被判18年(图)——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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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万泉寺投资公司原老总犯3罪一审被判18年(图)
2009年09月22日 14:56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北京万泉寺投资公司老总被判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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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挪用单位资金、借机索贿及利用报销差旅费名义平帐侵吞公司资金,原北京万泉寺投资管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经理的李增海,被检察机关以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及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罪提起公诉。9月21日下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罪并罚, 决定对李增海执行有期徒刑18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10月至2002年5月间,被告人李增海利用其担任北京万泉寺投资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经理并负责本单位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从本公司财务支取1.2 万美元,借给陈某使用,后采用以报销差旅费名义的手段,将该笔资金予以平帐侵吞。2007年11月28日从陈某处追回款项。

  1997年10月至2001年4月间,被告人李增海利用其先后担任北京万泉寺农工商联合公司、北京万泉寺科工贸公司、北京万泉寺投资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经理并负责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未经公司领导班子研究决定,没有签订借款协议,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共计人民币270万元,分别借给孟某的实业总公司和实业发展公司使用,至今钱款尚未归还。同样在2002年1月至2003年1月间,他利用职务便利,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共计人民币1830万元借给李某的房地产开发公司使用,至今仍有1100余万元尚未归还。

  此外,1999年12月至2001年8月间,被告人李增海利用其先后担任北京万泉寺科工贸公司、万泉寺投资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经理并负责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私自决定将本单位资金共计人民币3270万元借给田某的化工公司和商贸公司低息甚至无息使用,并于2003年5月,以个人“借款”为名向田某单位“借款”人民币34万元。

  开庭审理时,被告人李增海否认自己犯罪,辩称“这是我工作上的失责,但不是经济犯罪,不构成挪用资金和职务侵占,和田某借钱是个人行为,不是受贿。” 其辩护人亦为他进行了无罪辩护人,认为李增海没有任何侵占单位资金的故意和行为;而借贷是公司的经营行为,不是李增海个人行为,收益也归公司所有;李增海在同田某交往中没有为其开方便之门,谋取不正当利益,其私人向田某公司借款与其职务没有直接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增海身为集体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借款”为名收受他人现金,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他没有经过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没有与借款单位签订借款协议,以个人名义将所挪用的资金借给其他单位使用,且数额巨大,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他在没有签订借款手续,没有约定还款日期及利息的情况下,私自决定将本单位资金借给个人使用,后将借款以支出凭证的形式在无发票的情况下,以购买礼品、报销差旅费的虚假手段在财务平帐,侵吞本单位资金,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对其应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据此,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李增海有期徒刑9年;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

  当被问及对上诉判决是否上诉时,“我上诉”李增海毫不犹豫的回答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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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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