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曲信用社会计李某利用职务之便占有120户股金共计122.5万元,将其中部分股金用于投资办厂等。近日,李某因侵占股金,被太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年。
2002年至2007年,李某在担任太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曲信用社主管会计期间,利用自己管理信用社股金记账的便利,采取收入不记账、销毁股金底页凭证的方式占有120户股金共计122.5万元,将其中部分股金用于投资办厂等。后因农民要求兑付股金案发,李某外逃。2008年8月13日,李某在广州被太康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记者于扬通讯员胡晓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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