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一法官指使书记员伪造庭审笔录 未开庭即宣判 ——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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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封一法官指使书记员伪造庭审笔录 未开庭即宣判
2009年12月03日 10:46 来源:大河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开封一名法官,在审判一起债务纠纷时,指使书记员伪造庭审笔录,在没有开庭的情况下便作出判决。近日,开封市龙亭区法院判决该法官犯民事枉法裁判罪。

  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12月至2003年6月,薛某在担任开封市顺河区法院民四庭庭长期间,审理了工商银行开封分行行宫角支行诉借款方开封市纺织器材厂及担保方河南第三纺织器材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薛某指使书记员伪造庭审笔录,并违背事实和法律,判决开封市纺织器材厂偿还工商银行借款50万元,河南第三纺织器材厂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判决书至今没有送达被告方。

  另查明,在2000年8月,工商银行开封分行行宫角支行与开封市纺织器材厂、开封市顺兴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三方就已经达成协议,开封市纺织器材厂将土地和厂房转让给开封市顺兴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开封市顺兴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自愿接受开封市纺织器材厂所欠中国工商银行开封分行行宫角支行的债务,故此笔债务实际应当由开封市顺兴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判决后工商银行一直没有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开封市顺河区法院某书记员和某审判员的证言,显示其均未参与案件的庭审,书记员在薛某授意下制作庭审笔录等文书。开封市纺织器材厂厂长陈某称,他从未参与此次诉讼,宣判笔录和送达回证上的签名不是他本人所签,也没有收到过判决书。

  薛某对指控她的犯罪事实与罪名均无异议,表示真心悔过。其辩护人称,薛某当时认为案件是简单的借贷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急于结案,在没有开庭的情况下便出具了判决书,并让原告方代为转送判决书,没有按办案程序严格执行。

  开封市龙亭区法院认为,薛某在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了民事枉法裁判罪。鉴于薛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诚意和表现,且系初犯和偶犯,酌情从轻处罚,免予刑事处罚。(记者周斌)(大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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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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