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与“小三”拍婚纱照 法院判其赔妻子1万元——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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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子与“小三”拍婚纱照 法院判其赔妻子1万元
2010年04月02日 11:51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中新网南昌4月2日电(何柳斌 朱烈旗)江西泰和县一男子与第三者在婚纱摄影城拍了一张亲昵的婚纱照,不料被妻子发现并取证,2日上午,记者从泰和县人民法院获悉,法院在审理这起离婚案后,认定该男子此举存在过错,判令其赔偿前妻精神损害抚慰金一万元人民币。

  据了解,泰和县男子康某与妻子于2002年自由恋爱结婚,同年生育了一活泼可爱的男孩,生活平静而幸福。可自从康某担任某事业单位负责人后,应酬越来越多,经常很晚回家,夫妻开始产生矛盾并发展到分居。

  2009年3月,康某以夫妻性格不合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认为双方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判决不准离婚,可被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然分居未在一起生活。

  2009年11月,康某妻子在一婚纱摄影店里看到丈夫与一女子拍摄的一张亲昵婚纱照悬挂在摄影店的大厅里,康某妻子立即请律师将该证据保存下来,并随后向法院提出与康某离婚,但在开庭前又申请撤诉。

  康某只好自己第二次提起离婚诉讼,诉讼中康某妻子向法院提供了2009年11月康某与婚外其他女子拍摄的该婚纱照并要求康某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康某与妻子自第一次离婚诉讼后一直分居,双方均提起过离婚诉讼,其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应准予双方离婚。但康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其他女子拍摄亲昵的婚纱照存在过错,对其妻子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其妻子要求康某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故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同时判令康某给予妻子精神损害抚慰金一万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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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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