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先生与赵女士恋爱一个月后便“闪婚”,婚后3个月又“闪离”。赵女士在两人婚姻期间怀孕,原本两人离婚时协议黄将不承担任何责任,后赵女士无经济能力独自抚养孩子,遂将前夫黄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抚养费32.4万元。一审法院判决黄先生每月承担700元抚养费,黄先生不服提起上诉,此案近日在市中院开庭。
黄先生与赵女士于2006年3月确立恋爱关系,同年4月19日登记结婚,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基础淡薄,婚姻关系仅持续不到3个月就于7月11日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当天,两人签订《协议书》,确认婚姻期间赵女士已怀孕,赵可以任意处置该胎儿,黄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2007年1月30日,女儿小雅出生。根据医院产科入院记录,赵女士受孕期为2006年4月21日,小雅的出生医学证明记载,其父亲是黄先生。小雅出生后一直由赵女士抚养,现在赵女士因无收入来源,无力独自抚养小雅,因此将黄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黄支付抚养费每月1000元。
男方上诉要求亲子鉴定
一审法院判决黄先生支付小雅此前抚养费3500元,此外自今年1月起每月承担抚养费700元。因不服一审判决,黄先生向深圳中院提起上诉,指出不进行亲子鉴定不足以证明亲子关系。他同时表示自己是代课老师,工作极不稳定,随时可能失业,即便小雅是他亲生女儿,抚养费的支付也会导致他生活陷入困境。
后法官组织调解,双方均表示愿意调解,但具体金额当庭未达成一致。目前此案仍在审理中。(记者王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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