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后伤者未及时得到救治死亡,肇事方称曾与被害人协商后才离开事发地并不了解死者的死因;被害人家属却执意认定死者曾遭遇抛尸。5月6日上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案。
据检察机关指控称,2009年5月29日11时许,被告人张文明驾驶“松花江”牌小客车由西向东行在北京市房山区的某条公路时,欲超越被害人黄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却撞上了三轮车的后部,黄某从三轮车内摔出受伤。
其后,被告人张文明将被害人黄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推至离事故现场不远的废品收购站内,又将被害人黄某抬到自己车上。可是因车无法启动,被告人张文明遂将被害人黄某搬下车来,并将肇事车往东推了约40米。
次日10时许,在事故现场附近的墙根黄某尸体被发现。
经鉴定,被害人黄某系被钝性物体作用致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房山交通支队认定,被告人张文明负事故全部责任。
参与庭审的刑事附带民事三原告(黄某的妻子、儿子、女儿)见到走进法庭的被告人张文明情绪一度失控,他们认为:黄某是被张文明耽误治疗导致死亡的,黄某的遗体在废品收购站被发现,是张文明抛尸所致。
庭审上被告人张文明讲述:事故发生后,我将黄某放到了路边的草坪上,黄某多次说他身体没有大问题,我看他头脑清醒我也就没报警,后来协商私了,当时我手头只有100多块钱,就把电话号码给他,让他给我打电话,后来我着急修车,看黄某也没什么事就离开了,等下午我路过事发地时也没看到黄某我以为他回家了,可一直我也没有接到黄某的电话,没想到他已经死了。几天后公安局找过我,6月4日我给周口店派出所打电话自首了。我的车有保险我没必要逃逸,当时我离开时确实是得到黄某同意的,他的死因也许是他没有感到伤情很重,没有重视,根本不可能有抛尸这回事。
被害人家属提出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抢救费等各项费用共计60万元。张文明表示认罪,赔偿的事还要和家人再商量。
张文明最后说:“判我多少年我都认了,我有错在先,通过这次开庭我知道了,出了交通事故甭管什么原因只要离开现场就是逃逸了,等到现在说什么也说不清了,一切都晚了。” 李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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