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说法:“订金”非“定金”不具担保性质——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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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官说法:“订金”非“定金”不具担保性质
2010年05月11日 15:49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中新网济南5月11日电(记者 张璐)山东检察官今天提醒民众,在法律上,定金和订金有着严格的区分。定金具备担保的性质,而订金则属于预先支付的一部分价款,不具备担保性质。两者不是一回事。

  山东省宁津县某私营业主王某有一处闲置厂房,该县另一私营老板刘某某准备租赁,二人经协商达成协议,刘某某根据协议向王某预付了1.5万元订金。但后来,刘某某准备撤销租赁协议,并要求退还租金。王某认为刘某某违约,订金不该退还。二人因此诉诸法院。

  法院在审理中发现,王某与刘某某在协议中写明,预付的1.5万元是“订金”,既不是刘某某所说的租金,也不是王某所说的定金。根据法律规定,“订金”不具备担保性质,王某应予返还。

  办案检察官解释说,我国《合同法》第115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定金法则。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8条又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由此可见,当事人在合同中写明“订金”而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不能适用定金法则。检察官提醒民众在签订房屋、厂房等相关租赁合同时,一定要分清“订金”和“定金”的区别,以免因一字之差而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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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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