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开封5月26日电(记者 侯伟胜 通讯员 杜鹏飞)五天之内,一名语言有障碍的女青年两次在公交车上实施盗窃。5月25日,开封市顺河回族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09年8月5日,陈某在开封市乘坐28路公交车行至汴京公园附近时,趁乘客齐某不备,将其挎包内的700余元现金及若干卡品盗走。4天后,陈某还是在28路公交车上,将车上乘客郜某和卞某包内的6500余元现金和若干卡品盗走,结果被失主当场发现。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因被告人陈某系聋哑人,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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