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开“小三”现象实质:婚外性违背婚姻忠诚承诺——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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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揭开“小三”现象实质:婚外性违背婚姻忠诚承诺
2010年06月11日 14:33 来源:华龙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编者按:

  本报周末版上期刊发了记者采写的封面特稿《小三论坛横空出世挑战传统价值观》,该文见报后,引发读者强烈关注,被国内众多媒体转载,由此在网络上发酵出一个火爆话题:当小三们纷纷从“地下”潜伏状态“浮出水面”之时,社会是否应重新对“小三”进行道德定义?本期,我们邀请到一批市内外知名人士,组织了一个圆桌讨论,希望从心理动机、法律后果、社会责任等角度,对该话题进行多方位解读。

  乱七八糟的纸上画不出爱的美景

  记者:产生“小三现象”有哪些原因?

  朱美云:小三现象成风,有其深刻的社会、家庭、个人原因。个人因素里边主要有现实需要、情感需要和心理需要。

  出于现实需要的小三比较功利。一些有权力的人容易有小三,那是因为小三明白那样可以省却很多年的奋斗,相比别人而言走了一条捷径。

  情感需要则是两个人相爱,认为这个人最了解、关心我,只要跟他在一起,此生足矣。心理需要就是一种崇拜、欣赏,或者满足自己有些心理遗憾。女性多情感细腻,所以因为后两者原因卷入情感纠葛的,大有人在。

  从社会原因来看,如今小三太多,是没有道德的谴责和约束。曾经有一位研究生告诉我,原来寝室里有同学买名牌手表和服装,是当小三来的,大家对此见怪不怪。所以,约束“小三现象”,必须个人、家庭、社会三方面结合。

  记者:为什么拥有“小三”的男性比例,比女性大很多?

  朱美云:这首先有生物学原因。男性的“多恋、泛爱情结”要多一些,有强烈的占有欲,而女人的“专一性”要强很多。

  其次是社会性因素。进入父系社会后,男性占领统治地位,男人为主导。所以很多原配对小三没办法,那就是因为经济、地位等各方面对丈夫有较强的依附性,男强女弱。

  40岁左右的男人,大多事业有成,因此想及时行乐,大致又有补偿、猎奇、攀比、自我满足等各种心理原因。还有60%的家庭,是因为性生活不和谐而出现第三者。

  记者:有人提出,“存在的即合理”,但小三的出现,给家庭、社会造成的危害也不小。

  朱美云:小三现象的出现,是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至少直接影响到一个家庭的不和谐。但实质上来讲,“延迟性伤害”最大的是小三自己,我称之为“小三悲剧”。

  男人寻求的只是自我满足,绝大多数是打着爱的旗号去寻求新鲜刺激,甚至只是为了欲的满足。男人多是在乎外在家庭、老人、孩子、社会等因素的,所以小三很难战胜原配。如果没有替代成功,往往会觉得自己被骗了,身心受到伤害。即使千辛万苦成功了,需要面对很多人的指责,以及下一场的战争、轮回,受到重复性的伤害。

  最重要的是,两个人的感觉是产生在偷偷摸摸的基础上,而不是建立在正常的恋爱基础上,因此埋下很多后患。这好比恋爱本来应该是从一张白纸开始,但是在乱七八糟的纸上怎么也画不出好画。

  但做小三的女子,往往认为自己才是对方的真爱。我就告诉她们:那好,我帮助你跟原配PK。但是对不起,下一个小三可能又来了。因此我对小三有个忠告:要遵从婚姻规律。婚姻的难度本身很大,是一项很难经营的事业,需要两个人宽容、谅解、习惯和适应才会携手一生。

  记者:对小三现象,该怎么引导?

  朱美云:对有小三的男性,我们往往从几个方面进行规劝。首先是身体,婚外情往往伴有狂野的性行为,这是很大的吸引力,但这对身体伤害很大。

  其次是家庭。家庭里最重要的武器是孩子。婚外情对孩子有多大的影响?而且今后他知道有这样一位父亲,他又怎么看你?

  再次是财产因素。最后才是从道德、社会名声地位等进行规劝。让他们认识到这种快乐只是暂时的,从整个人生的大系统来看,不要贪图一时之快。现在道德约束已经不行了,只能进行心理约束。

  其实,最有效的应该是法律约束。假如没有《婚姻法》,社会将是什么样子?“法律都没有限制,我们没有违法。”这是现在小三们最有力的说辞。其实根据国外的经验,不必把道德和法律分开,在伊斯兰国家,甚至发生把婚外情的人砸死。法律的介入有利于家庭稳定,社会稳定。

  因此我建议,在《婚姻法》里,补充违背对配偶忠诚原则的处罚,这样有利于对家庭的稳定和谐进行约束,无论从家庭、社会来看,都有好处。

  婚外之性

  违背婚姻忠诚承诺 

  “小三”的成规模出现,对爱情婚姻是一种威胁,对现代人的道德观念是一种挑战。如今国外的婚外性行为比例达到40%左右,而且一个趋势是以前男人出轨的比例比女人大很多,但现在男女出轨的比例越来越接近。中国没有数据调查,但很多夫妻因为“小三”的出现反目成仇,一些家庭因为“小三”的存在而解体或者正在面临解体。“小三”的出现,还引发了一些治安、刑事案件。 

  解放前,中国是一夫多妻妾制,但一夫一妻制是全世界的趋势。因为这样更平等,合理。封建时期是男权社会,男人掌握着更多的资源,由此造成男女不平等,女人必须依附于男人,选择的主动权在男人手里。而“一夫暗多妻制”不仅违背了传统的道德观念,也在不断向法律发起挑衅,影响着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但从全世界范围来看,如今的离婚率越来越高,尽管有些天主教国家根本不允许离婚。但新的感情产生是符合人性的,每个人有爱第二个人的权利。相比弄一个二奶、小三什么的,如果离婚再去跟新的爱人结婚,建立新的家庭,这是符合国家法律、以及道德的选择的。二者之间,我赞成后者。

  如今观念开放,是不是以后每个中国人都会像法国人一样,都有一个情人?在阿拉伯国家有“通奸罪”,中国古代也有,但如今行不通。有人也曾经主张修改《婚姻法》恢复“通奸罪”。但一是太过于原始,通奸罪不至死;二是涉及面太大了,如果是达到社会人口40%的行为,实行起来很难。以前我国也有行政处分干预婚外情,但现在的私企等企业不管这事,政府部门似乎还有纪委还能起作用。那么,运用社会舆论压力、道德谴责的手段非常重要。

  还有人提出以前婚前性行为不被接受,但后来能得到某种程度上的理解。那么“小三”是不是也可以被接受?值得注意的是,婚前性行为没有伤害到任何人,只是违背习俗。但婚外性、包养小三则是违背了婚约,违反了婚姻的忠诚承诺,伤害到婚姻关系、以及配偶、家庭,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受到谴责。

  小三现象的实质是“一夫多妻” 

  小三有很多种类型。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类是投入感情的;二是带有目的性取其所需的;三是复合型。复合型就是又有感情、又有功利目的在里面,有的是先有感情再要求物质,有的是先有需求后来再产生的感情,这种比较复杂。那么我支持感情的部分,不支持非感情的部分。

  应该说,小三的出现是现实的产物,由于观念的解放导致了行为的开放。

  如今,实质上是“一夫暗多妻制”。商品经济社会,讲究资源的自我选择和分配,这就造成了需求和配置的差别。那么优秀、有才华才干、权势地位的男人,必定能获得更多女人的青睐。同理,优秀的女人也一样。如果非要从法律上来进行限制,我认为到头来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小三的出现,也是把“双刃剑”。一定程度上,是家庭的稳定剂和粘合剂,有的家庭,因为小三反而不离婚了。你说夫妻相对几十年,说相看两不厌,那是骗人。那么从男性心理讲,有补偿性或者是新鲜、猎奇的心理,他找的小三有可能恰恰是和老婆截然相反的类型。但是大多数男性并不想破坏自己的家庭,往往在身心疲惫的时候想抽身离去。

  因此,聪明的妻子要懂得给偶尔出轨的丈夫一定的宽容;聪明的小三则至少不应破坏别人的家庭,要有拿得起、放得下的气度,能“洒脱地放手”。做小三就要自己承担后果。聪明的男人也一定要处理平衡好家庭和外遇的关系,偶有为之也许可以被大度的妻子原谅;包养小三成性就成了玩弄女性,不可。

  事实重婚的小三要承担刑责 

  《婚姻法》在总则里便规定有夫妻双方忠实义务,要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因此法律本身是完善的,没有漏洞,困难的是对于不正当性行为取证较困难。

  在司法实践中,因为外遇离婚的,其实比较少。因为真正想离婚的男性不多,明目张胆的包养第三者也为数不多,大多男人晚上都还是回家,或者以女方名义买一套房,或者其他方式活动,这些不足以构成有力证据。

  那么明知对方有配偶还与其生活,造成事实重婚的,让小三承担刑事责任都是有可能的。对丈夫,则可以在离婚时要求民事赔偿。目前的情况要么是妻子不懂,证据意识比较差,或者基于各方面的考虑,没走法律途径。

  对于小三来说,只有以感情的名义欺骗钱财,才构成诈骗罪,或者欺骗你结婚,才构成重婚罪。而对于感情骗子,法律上不好规范,这属于道德范畴。不排除很多女孩缺乏生活经验,被蒙蔽。所以,女孩交友要慎重。法律不可能包办所有事情。

  就法律上讲,国外的法律与中国没有本质区别,对婚姻都是道德和法律双重调整。

  某种程度上说,“小三现象”可能长期存在,这跟人类的婚恋观、生活观、社会风气密切相关,是多方面的问题。在这个失序的社会,有人愿意做小三、有妻子睁只眼闭只眼,“小三”因此才成为一种现象。(记者 李星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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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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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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