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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难题大细节烦疑惑多 PE纳入基金法恐难一帆风顺(2)

2012年07月02日 14:22 来源:中国证券报 参与互动(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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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细节仍有争议

  将PE监管纳入基金法,有不少内容是根据PE行业多年以来的发展应运而生的,但也不乏有争议的内容。譬如,非公开募集而来的资金通过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形式存在,到底算不算私募基金呢?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在作修订草案说明时说:“考虑到这些以公司、有限合伙企业名义出现的证券投资机构,虽不叫证券投资基金,但其资金募集和对外投资行为实质上仍是募集资金交由专业机构管理和投资,如果仅因其不称‘基金’就不纳入调整范围,这将难以通过修改法律规范其募集和运作,在实践中也容易发生监管套利行为,不利于非公开募集基金行业规范发展。”为此,草案特别规定,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其资产由第三人管理,进行证券投资活动,其资金募集、注册管理、登记备案、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参照适用本法。

  郭卫锋则认为,PE的法律法规是成体系的,把PE纳入基金法,将影响PE法规的独立体系。在修订草案中诸多针对私募基金的监管细节并没有提及。

  他还表示,PE监管主要在资金募集和法人治理方面。说到资金募集,草案里提到确立了合格投资者制度,但“合格投资者”如何界定?同创伟业副总裁张一巍认为:“对于合格投资者,监管部门认定谁不认定谁,实际操作起来可能还容易碰到一些问题。”

  此外,由于VC并不纳入监管,而在业内PE和VC并没有严格的区分标准,这对监管界限也是考验。

  关于PE法人治理更是系统工程。郭卫锋指出,目前,基金的关联交易、LP绑定GP的法律条款等都不完善。“一个基金管理公司设立了好几只甚至十几只基金,有些时候它们对项目投资的关联交易在所难免。对此进行法律规范是必要的。此外,参照国外的做法,LP投资某只基金后需要绑定GP。如果GP的核心管理人员辞职,该基金要解散,资金归还LP。比如鼎晖投资的王功权私奔事件,LP就可以启动法律程序索赔。”

  PE界人士有疑惑

  对此次基金法修订,多位PE人士表示了他们的疑惑。这就有待相关部门做统一认识的工作。

  一位不具名的基金合伙人向记者表示:“PE是纯民间的行业,它没有必要上升到法律层面的监管。再说,现行的法律法规对PE的募、投、管、退等主要环节都有很明确的规定。”

  相比其他行业,PE是一个自律性比较高的行业。PE界实行GP对LP负责制。在募集资金的时候,GP就会跟LP讲清楚,资金的投向是拟上市公司股权还是一、二级市场;同样,LP也要选他值得信任、运作规范的基金管理人。

  而且,上述合伙人认为,已有的合伙企业法、公司法、证券法已经对PE的相关行为作出了法律规定,没有必要再出一个新的法。

  近年来,一些人打着PE的幌子进行非法集资震动了监管层,监管从严成为政策方向。上述合伙人表示,非法集资当然要管。“但非法集资不是PE本身的问题,而是一些想作案的人利用了PE的名号。就算把PE这个行业灭了,他们还是会以其他手段来非法集资。因此,不能把板子都打在PE身上。” 记者 姚轩杰

【编辑:王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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