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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春晚发起人与合作方拆伙 互指违约索要赔偿

2011年06月27日 15:36 来源:法制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民间春晚的策划者老孟(施孟奇)与合作方北京圣龙同鉴文化有限公司互指违约一案今天上午在东城法院宣判,法院解除了双方的合同,但双方索要的经济赔偿均没有获得支持。

  施孟奇曾因民间春晚的点子而被人们熟知,被称为老孟。

  他诉称:2009年11月25日,他与北京圣龙同鉴文化有限公司签订《民间春晚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共同运作筹办2010-2012年的春晚。由老孟负责策划、组织、管理、实施、媒体接待等工作,圣龙公司方面提供彩排场地、演员食宿、办公场地及必要的公关、招待,该公司开设专门账户用于接收赞助款项。

  合同签订后,被告未按照约定开设专门账户,并违背约定,扣留赞助款项,并以损失过多为由要求老孟给予补偿。

  为保证2010年春晚的正常运行,老孟被迫写下20万元借条补偿被告的支出。2011年春晚,老孟按照约定筹备,但被告拒绝继续提供场地、食宿条件,老孟只好另外找场地筹办并为此支出大量费用。

  双方约定合作期为三年,而被告自2010年春晚结束后就拒绝履行合作协议,已构成违约,现老孟起诉要求被告给付1万元经济损失,并继续履行合同,提供2012年春晚的办公场地、彩排场地、演员食宿以及必要的公关、招待支持。

  圣龙公司答辩并对老孟提出反诉,该公司称已经遵守合同约定,为民间春晚的运作和筹备提供了相关的筹备条件。老孟严重违约在先,私自收取赞助费30多万元,在被告要求依照约定比例分配时,老孟又不知所踪,导致双方无法继续合作,已构成法定解除合同条件。

  而老孟自行举办2011年民间春晚,从未表示过与该公司继续合作,因此反诉老孟,要求他支付被告实际成本支出费用136004.9元,并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民间春晚合作协议》。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合作协议后,在2010年合作期间即发生严重分歧并未继续合作举办2011年民间春晚。

  现双方在对举办民间春晚的理念宗旨及合同履行上存在严重分歧,已丧失继续合作的信任基础,且2011年老孟业已自行举办民间春晚,因此判决解除《民间春晚合作协议》;由于证据不足,驳回双方各自索要经济赔偿的起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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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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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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